安慧桥专业灭火器年检 灭火器年检 上庄干粉灭火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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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安慧桥专业灭火器年检
行 业:工程机械
发布时间:2021-04-21
灭火器到期换新检测免费取送,北京灭火器换粉修理找具备书的服务机构,本公司灭火器更换由北京市消防总队核发,具备灭火器更换、维修年检,成立二十多年来,为北京各企事业单位更换数百万具灭火器,深的用户认可,北京中消安消防从事灭火器年检维修/销售/换粉,是由北京市消防局认证具备消防器材维修年检的企业。维修检测干粉/二氧化碳/水系灭火器/泡沫等灭火器,承接灭火器换粉,维修/更新等,一年质保,量大从优,上门取送。
灭火器年检的一些小知识
1、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1)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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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灭火器年检的时间和内容
灭火器年检的时间:
(1)灭火器每年送检灌气送检一次。
(2)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4)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
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5)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灭火器年检的内容:
(1)每半年卸下气瓶,称量气瓶内二氧化碳的重量。手提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气瓶的泄漏量大于额定重量的5%或7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泄漏量大于10%时,应按规定充足。
(2)检查操作机构是否灵活,简体密封是否严密,灭火器盖是否紧固。
(3)每年检查一次干粉是否吸湿结块(干粉受潮的烘干可继续使用),若有结块应及时更换。
(4)检查灭火器出粉管、进气管、喷嘴和喷枪等有无堵塞;出粉管防潮膜、喷嘴防潮堵有无破裂。发现堵塞应及时清理,防潮膜、防潮堵破裂应及时更换。
(5)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去的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一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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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 灭火剂除外)。
6.6.7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6.6.8 从 1211 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 1211 回收系统。取出的 1211 灭火剂应经净化处
理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6.6.9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6.10 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
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
一致。
6.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6.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
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6.7.2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
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6.7.3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图 1的要求:
图1
注:维修合格证边框粗0.6mm,红色,内框线粗0.2mm,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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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
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6.7.5 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
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7 报废规定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 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 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
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
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 的规定应予报废的 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