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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进口清关代理,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院提起。
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等通常应由船长、机长签署到达、离境报关单,交验载货清单、空运、海运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作为海关对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实施监管的依据。而货物和物品则应由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清关公司,按照货物的贸易性质或物品的类别,进口清关,填写报关单,并随附有关的法定单证及商业和运输单证报关。如属于保税货物,应按“保税货物”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对应办事项及监管办法与其他贸易方式的货物有所区别。
报关应在海关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根据我国的《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超过时间 ,要征收滞报金。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05%*滞报天数。进口货物如进境后3个月未报关,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如果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被处理货物,进口清关代办公司,如在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补报关,变卖所得货款在扣除有关费用、税款和罚金后,可发还货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