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应急处理
在船舶发生碰撞后,船舶所属公司包括船东、光船租赁公司、经营公司、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船公司)应迅速进行以下应急处理:
1. 船长须立即向船公司经理或DPA报告,同时,及时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或者报告12395海上搜救中心(包括肇事船舶名称、所有人、经营人、船籍港、船舶总吨位,以及碰撞的检验过程和预估损失,并及时提供现场船舶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照片);
2. 船长通知轮机部门备好主机。做好火灾、物料泄漏(特别是油污)的应急处理准备;
3. 委托律师或咨询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尽早介入并提供法律意见,可确保在后续的索赔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
4. 向船舶保险人报告,向货物所有人报告;准备船舶保险单和货物保险单;
5. 对碰撞对方的证据进行保全;
6. 起草事故经过及明显的损失情况材料,复印船舶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检证书等资料,并让碰撞对方船长签字确认;
7. 向海事部门发送海事声明;
8. 向船级社或本船的船检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检验-海损状况检验以进行船舶安全评估;
9. 若船舶沉没的,申请设立危险独立航标,需要打捞的,应签订打捞合同(船/货)。
船舶碰撞纠纷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与船舶碰撞相关的其他纠纷,属于典型的海事纠纷。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系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别法律,应当**适用于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审理。在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故《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
担保的获取
由于船舶碰撞事故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只有在受损船舶或货物修复完毕,甚至诉讼结束后才能确定,时间跨度长,而将对方船舶长期扣押显然是不可能的。为确保所受损失能得到赔付,对方船舶需要在船舶离港前向受损船公司提供足额担保。
担保方式
担保可通过船舶碰撞双方协商或法院扣船的方式取得。通过碰撞双方协商取得的担保,如碰撞双方未能协商解决赔偿事项,船公司应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2 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的方式主要有现金、保证、抵押或质押。以现金方式担保的,现金通常为币,也可以是硬通,船方应将担保金存入船公司可控的银行账户中。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审查担保物的价值及可能性,办妥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保函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属实践中常见的保证担保方式,通常由银行、保险公司、船东互保协会、大型企业提供;保函应当在船舶离港前取得,若对方未能及时提供的,船公司则应当采取扣船措施。
保函审核
船公司在接受保函前,必须对保函的出具主体、保函措辞进行严格审核,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人的主体及资信状况,担保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2)尽可能接受境内第三方出具的保函。若保函直接由担保人出具,可能会产生强制执行难的问题。
(3)保函的受益人应广泛覆盖所有可能受损害方。
(4)不得为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5)担保金额应足以赔偿相关方所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保函的担保金额必须充分,应至少**过估算损失的50%以上。
(6)保函应列明相关附随内容。保函中常见的附随信息有:
A. 船方法律文书的国内接收方。为避免产生未来诉讼中的法律文书域外送达障碍,应在保函中确定法律文书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方一般为船方的我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
B. 将被担保人与对方船舶的基本信息作为附件一并提供。基本信息一般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 船籍证书,船检证书,航海日志,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等所有相关公司的注册文件和/或其他资料。如果是复印件,还应要求担保人盖章确认。
在发生船舶碰撞后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1. 船舶和船员证书,以己方船舶是适航的
(1)对营运船舶
A. 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船舶保险单;
B.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安全配员证书、吨位证书、安全检验簿、油类记录薄、船舶簿、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簿、进出港记录;
C. 船员名单、船员适任证书。
(2)对渔业船舶
A.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年度资源费缴费凭证;
B. 出海船民证和船员证书;
C. 渔业船舶航行簿、渔业船舶出海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船舶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证据
(1) 船舶的临时修理和修理或船舶建造
A. 船舶损坏的检验报告,检验评估报告;
B. 船舶修理工程单(结算单)、船舶修理合同和、船舶修理费支付凭证;
C. 购买船舶的买卖合同和;
D. 建造船舶的造船合同和;
E. 船舶保险单、船舶价值评估书等;
(2) 在船的燃料、润滑油、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
A. 物品的买卖合同和;
B. 消耗或损耗记录(簿);
C. 折旧计算依据等。
(3) 抢险费、施救费、拖带费、过驳费和守护费等
A. 航海日志、工程单;
B. 抢险、施救、拖带、过驳和守护的合同,或该费用的及其付款凭证;
C. 安全监护记录、海事主管部门关于抢险、施救、拖带、过驳和守护的行政命令方面的文件等。
(4) 沉船勘查费、设标费、打捞费、清除费等
A. 海事主管部门的强制打捞命令;
B. 沉船勘查、探摸报告以及航行通告、设标、打捞工程方案和合同、清除合同;
C. 沉船勘查费、设标费、打捞费、清除费;
D. 有关沉船勘查、设标、打捞、清除的报告、工程报告及结算单;
E. 扫海报告、撤消航行通告书等。
(5) 船上财产包括货物的损失
A. 水路货物运单、货物交接清单、货物配/积载图、货物、装卸费、运输费、货物过驳费等;
B. 船载货物的买卖合同;申请货物检验,对货物损失和贬值的确认;
C. 捕捞日志;
D. 个人物品损失清单、购买或估价依据等;
E. 其他物品损失的在船依据和等;
(6) 船期损失或渔船的捕捞损失,或租金或者运费的损失
A. 航次租船合同或期租合同、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B. 船舶损坏的,提供该船舶事故发生前后各二个航次的营运收入方面的证据,包括运费或租金收入的;
C. 船舶出租的,除船舶租赁合同外,还需要有不包括在船舶租赁合同内的船舶航行成本费用方面的证据;
D. 事故**年同期或事故当年同类型渔船的捕捞收入,包括鱼货售卖的证据、成本消耗的证据等。
(7)因船舶触碰导致的固定设施的损失
A. 固定设施损坏的检验报告;
B. 固定设施修理合同和修理费;
C. 固定设施重建的合同和,折旧的计算依据;
D. 固定设施使用收入方面的证据;
E. 施工结算报告(单),施工验收报告。
(8)人员伤亡的损失
A. ,,亲属关系;
B. 宣告、宣告失踪的法院判决或主管机关的;
C. 伤残等级报告;
D. 出具的残疾器具费;
E. 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计算依据;
F. 受伤人员居住地或诉讼地关于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
G. 被扶养人居住地或诉讼地关于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统计;
H. 工资收入、纳税、劳动合同等;
I. 人员住所地或诉讼地关于该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地统计。
(9) 清污、防污费用
A. 发生污染的证据;
B. 组织实施清污、防污的以及所发生费用的清单和付费单证。
(10) 其他各种损失的证据,如事故处理时的交通车票、住宿、餐饮等。
(11) 其他**费用,律师费调查费等。
3. 事故责任证据
(1) 船长报告、海事声明、海图及小修正、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令记录、报务日志、夜航命令簿、雾航命令簿、GPS日志、AIS仪、VDR、测深记录、电子海图;
(2)对方船舶船员事故经过的陈述笔录、对方船舶证书、航海日志、船员适任证书等;
(3)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海事检验报告、报告、调查报告、海事或海警或渔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由于以上(2)(3)类证据基本上可以在海事部门取得,船公司应当跟进海事部门的调查,消除可能对船公司产生不利局面的问题。
4. 其他证据
因该事故而产生的来往邮件、信件、传真、等书面记录,以及电话录音、录像、会谈记录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