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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7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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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案。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二)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机关控告的,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机关或者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机关或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机关、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起诉,不经过或者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三、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原则
1、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对提起的自诉案件,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即具备基本的犯罪事实及基本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应予立案受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处以刑罚需经案件审理后作出裁判,不能以“构成犯罪,追究刑罚”为立案标准。
2、不重复司法介入原则。对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向机关控告,机关已立案处理,或尚未处理的,不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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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