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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滁州优质进口外贸代理公司
行 业:商务服务 出口货运运输 单证代理
发布时间:2021-03-05
进一步明确了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税依据
财税[2012]3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税依据,即,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外销)、其他普通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海关进口缴款书确定。其中新增加海关进口缴款书为计税依据;除此之外财税[2012]39号文件分别就10种业务类型的计税依据分别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原规定两种情况,按照通知和公告现在变为一种,计税依据也包含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金额,即,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
放宽“先退税后核销”生产企业条件
财税[2012]39号取消了“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限制,这一条可以说放宽力度较大,同时对企业资产进行了更细化的条件“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对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条件变成“已取得一般纳税人”条件。
加强出口退税货物管理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及其饰品税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成本不低于80%的标准,即,通知和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原料名称和海关税则号表》)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消费税政策,对应税率为该原料退税率。
出口申报期限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
出口申报期限的放宽力度大,由原来的大多数90天期限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货物报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到次年4月15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据公告申报期限大致分以下几种,逾期不给办理相关手续:
1、需要报关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2、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或普通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
3、输入区域的水电气。企业应在购进货物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4、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
鸾翔国际供应链成立于2002年,我公司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会批准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代理权的外贸企业,是一个以进出口代理为发展主体的公司。下设进出口贸易部、储运部、报关行、车队,实行从“签约到出运,一体化运作”的模式开展对外贸易。公司了一支精通业务、讲求信誉、在外贸出口领域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外销员队伍,在各银行资信情况良好,在外管局和海关记录均为A级企业,并连续被评为“2003、2004、2005、2006年度进出口荣誉企业”。公司成立十四年来,为上海及全国300多家公司和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以“、诚信、”的服务获得了客户的一致**和业界的良好口碑。2014年我公司将努力创立企业。
代理出口:
提供国际货运、租船订仓、出口报关、许可证申请、商检查验、银行信用证结算、单证制作、出口收汇、出口核销、出口退税、出口投保等化一条龙服务。
代理进口:
提供国际货运、进口换单、单证制作、进口报关、许可证申请、检验检疫、通关查验、代缴关税、二次放行、提货退箱、国内运输、对外付汇、进口核销等服务。
出口方面,公司了一支精通业务、讲求信誉、在外贸出口领域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外销员队伍,在各银行资信情况良好,在外管局和海关记录均为A级企业。目前国家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以“优松劣紧”的方针为级别高、信誉好的企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这一政策使我公司在出口报关、出口核销及出口退税方面获得更多优势。
进口方面,由于利用下设报关行的优势,在进口货物到港前即可进行“予录入”,且在各港区长驻报关员、三检员、配有车队提货,省去了从进出口公司——货代——报关行——车运的流转环节,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也便于了解和控制整个进口过程的操作,在短的时间内提到货物,一直受到客户的**。由于公司在各银行资信情况良好,在外管局和海关记录均为A级企业,因此在对外付汇方面实行“当日到帐,当日付汇”的方式,能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我公司认为“贸易本身的实质即是提供一种良好的服务”,并以此作为我公司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许多公司或业务人员很想发展海外市场,他们有产品、有客户,却不了解进出口实务的操作环节和技巧,或苦于没有进出口权或进出口渠道,而白白丧失了许多贸易机会。因此我公司目前正利用自身精通并熟悉进出口贸易的优势,积极拓展“进出口代理”业务,在提供进出口操作服务的同时,利用自身的优势降低成本并让利与客户,的服务+低廉的价格=客户的满意。2014年是公司厚积薄发的一年,我们正以更加、敬业的,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良性循环的企业氛围、创造更加卓然的业绩。
原税法对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申报期限规定如下:
1、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2、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个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