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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出口货运运输 单证代理
发布时间:2021-03-05
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属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加强出口退税货物管理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及其饰品税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成本不低于80%的标准,即,通知和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原料名称和海关税则号表》)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消费税政策,对应税率为该原料退税率。
这三种情况刚好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 规定的三种视同内销情况 需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财税[2012]39号文件却规定以上三条属于实行免征的范畴,国税发[2006]102号的相关规定应予以作废。那么免税的管理和后续政策跟进也将是一个课题。
进一步明确了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税依据
财税[2012]3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税依据,即,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外销)、其他普通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海关进口缴款书确定。其中新增加海关进口缴款书为计税依据;除此之外财税[2012]39号文件分别就10种业务类型的计税依据分别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原规定两种情况,按照通知和公告现在变为一种,计税依据也包含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金额,即,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
放宽“先退税后核销”生产企业条件
财税[2012]39号取消了“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限制,这一条可以说放宽力度较大,同时对企业资产进行了更细化的条件“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对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条件变成“已取得一般纳税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