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3000起
深圳市宝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小华
电话:18320826665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街道彩田南路彩福大厦汇福阁12G
中国香港公司在内地想得到税收优惠没那么简单,不是我们想像的那样用几千块钱在中国香港注册了公司后在内地营业、投资就有税收优惠。如果你关注或者看过早前的新闻报道就知道,很多滥用税收协定被查。 深圳与中国香港边界接壤,中国香港公司来深圳投资的情况非常普遍。由于中国香港实施来源收管辖,加之中国香港与内地签有《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的安排》,根据安排规定中国香港企业可以在股息红利、、特许权和财产转让收益等方面享受协定优惠。但这也为一些非协定国家(地区)企业利用中国香港作为踏脚石,转投内地企业博取税收利益提供了可能。 外资企业申请税收优惠 据介绍,中国香港人黄先生(化名)在开曼群岛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于2007年在中国香港投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本1万港元,但是实际到位的仅有100港元。公司成立之后随即投资了深圳的一家公司,股权比例为14%。2009年,在深圳投资的公司在深圳中小板成功上市。2010年,深圳公司的法人股解禁,中国香港股东公司开始在二级市场减持出售所持股份。 根据规定,中国香港公司直接转让内地公司股权()并取得相应转让所得,可以根据中国香港与内地签有的税收安排在转让收益方面享受协定优惠。但针对具体个案而言,该公司的所得能否享受内地与中国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协定待遇?税务对该公司的行为提出了质疑。 首先是中国香港公司的成立目的可疑。中国香港公司与深圳公司基本同一时间成立,可以说中国香港公司的成立就是为了投资内地资本市场;二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香港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位100港币,其资产规模与取得的巨额投资收益不匹配;三是公司的人员组成。公司仅有董事、秘书和会计员三人,没有相应投资人才,其功能与收益不匹配;四是公司的资金来源。由于公司注册资本低,公司对深圳公司投资大部分来源于开曼股东公司;五是公司的经营范围。除一笔深圳公司投资外,中国香港公司基本无任何实质性经营业务和经营所得;六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国香港公司虽谓投资公司,但其融资、投资、减持等决策行为均来自于公司外。因此税务认为,该公司并不符合协定待遇。 局驳回申请要求补缴税款 经过反复调查取证和多次税企磋商,深圳市局驳回了这家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认定其滥用税收协定协定优惠,要求非居民企业按规定补缴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应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