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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南京进口外贸代理公司
行 业:商务服务 出口货运运输 单证代理
发布时间:2021-03-04
出口申报期限的放宽力度大,由原来的大多数90天期限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货物报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到次年4月15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据公告申报期限大致分以下几种,逾期不给办理相关手续:
1、需要报关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2、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或普通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
3、输入区域的水电气。企业应在购进货物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4、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
2、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个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的五种视同内销的货物: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这三种情况刚好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 规定的三种视同内销情况 需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财税[2012]39号文件却规定以上三条属于实行免征的范畴,国税发[2006]102号的相关规定应予以作废。那么免税的管理和后续政策跟进也将是一个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