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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洛阳进口外贸代理公司
行 业:商务服务 出口货运运输 单证代理
发布时间:2021-03-03
鸾翔国际供应链成立于2002年,我公司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会批准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进出口代理权的外贸企业,是一个以进出口代理为发展主体的公司。下设进出口贸易部、储运部、报关行、车队,实行从“签约到出运,一体化运作”的模式开展对外贸易。公司了一支精通业务、讲求信誉、在外贸出口领域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外销员队伍,在各银行资信情况良好,在外管局和海关记录均为A级企业,并连续被评为“2003、2004、2005、2006年度进出口荣誉企业”。公司成立十四年来,为上海及全国300多家公司和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以“、诚信、”的服务获得了客户的一致**和业界的良好口碑。2014年我公司将努力创立企业。
代理出口:
提供国际货运、租船订仓、出口报关、许可证申请、商检查验、银行信用证结算、单证制作、出口收汇、出口核销、出口退税、出口投保等化一条龙服务。
代理进口:
提供国际货运、进口换单、单证制作、进口报关、许可证申请、检验检疫、通关查验、代缴关税、二次放行、提货退箱、国内运输、对外付汇、进口核销等服务。
出口方面,公司了一支精通业务、讲求信誉、在外贸出口领域摸爬滚打了十几年的外销员队伍,在各银行资信情况良好,在外管局和海关记录均为A级企业。目前国家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以“优松劣紧”的方针为级别高、信誉好的企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这一政策使我公司在出口报关、出口核销及出口退税方面获得更多优势。
进口方面,由于利用下设报关行的优势,在进口货物到港前即可进行“予录入”,且在各港区长驻报关员、三检员、配有车队提货,省去了从进出口公司——货代——报关行——车运的流转环节,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也便于了解和控制整个进口过程的操作,在短的时间内提到货物,一直受到客户的**。由于公司在各银行资信情况良好,在外管局和海关记录均为A级企业,因此在对外付汇方面实行“当日到帐,当日付汇”的方式,能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我公司认为“贸易本身的实质即是提供一种良好的服务”,并以此作为我公司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许多公司或业务人员很想发展海外市场,他们有产品、有客户,却不了解进出口实务的操作环节和技巧,或苦于没有进出口权或进出口渠道,而白白丧失了许多贸易机会。因此我公司目前正利用自身精通并熟悉进出口贸易的优势,积极拓展“进出口代理”业务,在提供进出口操作服务的同时,利用自身的优势降低成本并让利与客户,的服务+低廉的价格=客户的满意。2014年是公司厚积薄发的一年,我们正以更加、敬业的,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良性循环的企业氛围、创造更加卓然的业绩。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以下简称公告),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包括:退(免)税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申报期限等。
但是对于一些出口敏感问题没有明确,比如转厂规定、下游结转的抵减政策还是地方“百花齐放”;享受优惠的产品出口是否退税如何退税并未提及,如软件即征即退,残疾人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出口是否退税;对于出口收汇核销改革涉及相关出口退税管理调整也未明确。同时有些规定也有待于更新,如外贸企业核算要求(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购进时是否用于出口,这是个主观的问题,企业可以先确定用于内销,先抵扣,若要改变意图用于出口,在再进行转出口。同时财税 [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与一些没有作废的相关文件 规定衔接是个课题。
扩大了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
政策总体方向是梳理、整合、规范和放松,扩大了收购出口视同自产出口退税范围,规定大型守法企业,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货物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也就是财税[2012]39号规定的“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同时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还包含了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这对于无法自产,视同自产和列明退税的货物来说,无疑是政策放宽的大受益对象。
原来视同内销范围调整为免税范围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的五种视同内销的货物: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属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这三种情况刚好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 规定的三种视同内销情况 需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财税[2012]39号文件却规定以上三条属于实行免征的范畴,国税发[2006]102号的相关规定应予以作废。那么免税的管理和后续政策跟进也将是一个课题。
这三种情况刚好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 规定的三种视同内销情况 需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财税[2012]39号文件却规定以上三条属于实行免征的范畴,国税发[2006]102号的相关规定应予以作废。那么免税的管理和后续政策跟进也将是一个课题。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