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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专业进口外贸代理公司
行 业:商务服务 出口货运运输 单证代理
发布时间:2021-03-02
这三种情况刚好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 规定的三种视同内销情况 需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财税[2012]39号文件却规定以上三条属于实行免征的范畴,国税发[2006]102号的相关规定应予以作废。那么免税的管理和后续政策跟进也将是一个课题。
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属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的五种视同内销的货物: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加强出口退税货物管理
针对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及其饰品税严重货物,规定了原材料成本不低于80%的标准,即,通知和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原料名称和海关税则号表》)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消费税政策,对应税率为该原料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