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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大连到深圳直达货运专线
行 业:交通运输 运输 陆路运输
发布时间:2021-02-28
货运物流库存周转对批量成本的影响
批量成本是指源于采购和生产批量而产生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购买量不同而产生的价格差异、订单下达以及处理所产生的订购成本、生产线的转换或供应商更换期间的生产能力浪费等。
库存周转对批量成本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库存周转越快,企业从原材料的采购到产品的交付周期越短,越要求企业对订单做更敏捷的反应,在较端的条件下,企业甚至需要采用JIT( in time)供应制来满足零库存的需要。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实现真正的按订单生产,理论上讲,此时的库存周转率趋近于无穷大。但事实上,由于企业自身物流系统以及外部物流系统本身存在的种种因素导致完全意义上的零库存并不存在,它只不过是一种理论上的优结果,对实际物流系统的优化起作用。单纯的库存周转优是以批量成本的上升为代价的,库存周转越快,采购的批量就会越小,因此在供应商处可以获得的价格折扣就越少,而且采购频率会随库存周转的加快而增加,相应的采购费用也会增加。
判断物流公司的标准
1.化程度:
是否拥有的物流人才,的操作流程,的服务程序等。
2.网络及分布:
全国自营的营业网点分布是否合理、密集度高,能给客户带来直接的便利。
3.服务质量:
销售人员、服务人员是否有较高的服务意识、的服务形象、积极的服务等。
4.运作质量:
是否拥有严格的运作质量标准,对破损率、丢失率、签单返回率、发车(到货)准点率等有严格的指标把控。**客户的货物安全。
5.性价比:
物流公司所提供的物流服务的质量跟其运输价格的比值是否对等。不能单从价格选择,更要看其同时所提供的增值服务与反馈的满意程度是否合乎高等级物流公司的要求。
6.网络信息化:
信息技术是实现管理的工具,是否具有较强的运营**系统、条形码标示、办公自动化、物流信息同步化等。
7.增值服务:
是否提供各种附加服务,如保价运输、代收货款、包装、上门接货、送货上门、签收回单等。解决客户的后顾之忧。
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
(一)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业务简历、书);
7.资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二) 行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1.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2.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申请人;
4.申请人信誉;
5.业务人员。
(三)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十一条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文件不齐;
2.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3.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1.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
2.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3.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4.其他不符合《规定》*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六) 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七)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意见(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外经贸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不合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十四条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八) 企业根据《*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十八条款、*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2.批准证书(影印件);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5.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6.子公**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7.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九)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十) 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自动丧失。
(十一)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外经贸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十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
1.企业名称;
2.企业类型;
3.股权关系;
4.注册资本减少;
5.经营范围;
6.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外经贸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
1.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
2.法定代表人;
3.注册资本增加;
4.隶属部门。
(十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年审和换证
(一) 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二)外经贸部负责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换证工作。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附表从略--编者)、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四)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附表从略-编者);
2.批准证书(正本);
3.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企业连续3年年审合格,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六)行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
1.不符合本细则*二十七条规定;
2.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
3.私自进行股权转让;
4.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七)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外经贸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谈铁路货物发送量常识说明
海运出口运输工作,在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由卖方安排运输时,其工作程序如下:
(1)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苏州物流公司为使出运工作顺利进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结汇期,装运港,目的港,是否能转运或分批装运以及是否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级等,有的来证要求提供各种,如航线书,船籍证等,对这些条款和规定,我应根据我国政策,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或是否能办到等来考虑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2)备货报验:苏州运输公司就是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中有关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冷藏货要做好降温工作,以保证装船时符合规定温度要求。在我国,凡列入商检机构规定的“种类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据信用证,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具证书的商品,均需在出口报关前,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申请商检。有的出口商品需重量,有的需进行动植物检疫或卫生,安全检验的,都要事先办妥,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做好出运前的准备工作,货证都已齐全,即可办理托运工作。
(3)托运订舱:编制出口托运单,苏州公路运输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货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出装货单,定舱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缔结。
(4)保险:货物订妥舱位后,属卖方保险的,即可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保险金额通常是以的CIF价加成投保(加成数根据买卖双方约定,如未约定,则一般加10%投保)。
(5)货物集中港区:当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要注意特别注意与港区,船公司以及有关的运输公司或铁路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按时完成进货,防止工作脱节而影响装船进度。
(6)报关工作:货物集中港区后,把编制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装货单,,装箱单,商检证,外销合同,外汇核销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关员查验合格放行后方可装船。
(7)装船工作:在装船前,理货员代表船方,收集经海关放行货物的装货单和收货单,经过整理后,按照积载图和舱单,分批接货装船。装船过程中,托运人委托的货运代理应有人在现场监装,随时掌握装船进度并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装货完毕,理货组长要与船方大副共同签署收货单,交与托运人。理货员如发现某批有缺陷或包装不良,即在收货单上批注,并由大副签署,以确定船货双方的责任。但作为托运人,应尽量争取不在收货单上批注以取得清洁提单。
(8)装船完毕,托运人除向收货人发出装船通知外,即可凭收货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已装船提单,这时运输工作即告一段落。
(9)制单结汇:将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结汇单证备齐后,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议付有效期限内,向银行交单,办理结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