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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交通运输 运输 陆路运输
发布时间:2021-02-08
库存周转对运输成本的影响
运输成本是因运输的策划和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在物流各项成本中,运输一般是的一项成本支出,在对整个美国企业2002年物流成本的统计结果显示,运输成本占总成本的一半左右。
库存周转对运输成本的影响主要通过运输批量来影响总的运输成本的: 不同的库存周转率代表不同的库存持有策略,在年销售量不变的条件下,企业库存周转越快,存货的补给频率则越高,相应的运输批量也越小。这种运输批量的变化,对于特定的物流系统,运输成本也相应发生变化,总的变化趋势是随库存周转的加快而升高。但是这种变化趋势在不同的库存周转水平是不同的: 在库存周转率比较低的范围增加时,总的运输成本增加的速度并不是很快; 但在库存周转率比较高的范围增加时,总的运输成本增加的速度要大大增加。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呢?因为在库存周转率比较低时,企业的存货水平较高,补货的周期较长,每次补货的数目较大,只要一次补货的数量大于物流系统的运输车辆的一次的装载量,运输的每车成本(车辆消耗成本、人工成本)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全年的运输总量是一定的),变化的只有管理费用,它随运输次数的增加而增加,但在总运输成本中所占比重不大,因此,总运输成本随库存周转率而,但增加趋势不是太快。但是,在库存周转已经很快的条件下,再提高库存的周转率,补货频率就相应快速增加,每次的补货量快速减小,当补货的量小于运输车辆的运载量时,企业必须考虑用小一些的运输工具来降低运输成本,尽管如此,单位商品的运输成本还是会随运量的减少而增加,加上那些随运输次数变化的管理费用,运输成本会随库存周转率的提高迅速增加。
宏观物流和微观物流的区别
我们在下面介绍一下微观物流与宏观物流的区别:
物流不仅有一般性物流、区域物流,更有社会经济宏观物流和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微观物流。两者是相对的,也是相互关联的。
宏观,是指综合性全部,构成其全部的主体叫微观。不管何种事物,都有宏观和微观之分,也就是整体和组成载体。
宏观经济学,是从整体看国家的经济,而微观经济学是从构成国家经济的企业等构成要素看经济的。物流也是一样的,在国家、地区等大范围内整体性地如何操作物流问题,叫宏观性物流。
宏观的着眼点是国家的或地区性的整体物流,考虑的问题是运输结构和作为产业布局的物流据点,还有物流行政等,宏观物流研究的主要特点是综观性和全局性。
微观物流要讨论的问题是流通的活动主体制造商和流通业者、运输企业各自是如何操作物流的等问题。微观物流处理的问题是企业的物流系统网络、流通中心等内容和计算物流成本等物流管理。
或者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不同的商品是如何送到各自不同的家庭去的,这也属于微观。
当然也有半宏观的说法,即流通路径问题和各种商品的问题各占一半。这也间接性的了,宏观与微观的相互关联性和相对性。
希望以上对微观物流与宏观物流的区别介绍对您能够有所帮助。我们将不断提高物流业务的质量,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的物流服务,欢迎各界朋友莅临我公司参观、和业务洽谈!
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
(一)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业务简历、书);
7.资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二) 行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1.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2.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申请人;
4.申请人信誉;
5.业务人员。
(三)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十一条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文件不齐;
2.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3.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1.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
2.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3.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4.其他不符合《规定》*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六) 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七)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意见(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外经贸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不合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十四条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八) 企业根据《*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十八条款、*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2.批准证书(影印件);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5.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6.子公**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7.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九)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十) 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自动丧失。
(十一)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外经贸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十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
1.企业名称;
2.企业类型;
3.股权关系;
4.注册资本减少;
5.经营范围;
6.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外经贸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
1.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
2.法定代表人;
3.注册资本增加;
4.隶属部门。
(十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年审和换证
(一) 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二)外经贸部负责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换证工作。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附表从略--编者)、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四)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附表从略-编者);
2.批准证书(正本);
3.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企业连续3年年审合格,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六)行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
1.不符合本细则*二十七条规定;
2.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
3.私自进行股权转让;
4.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七)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外经贸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托运物流货运公司谈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的几点
(一)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运输业户办理托运,富阳托运物流货运公司谈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的几点。
(二)在托运单上填写清楚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有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
(三)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当持有关:
1、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持有门签发的爆炸品准运证或化学危险品准运证;
2、放射性物品,应当持有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书。
(四)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填写托运单,以防止混装而引发重大事故。
(五)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需提交生产或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表》,经省公路运输批准后办理运输。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