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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大连到沈阳直达货运专线
行 业:交通运输 运输 陆路运输
发布时间:2021-02-03
谈货物出口用水、陆、空运输方式优缺点
一、海运。
1、优点:运费相对便宜。
2、缺点:运输时间长,受天气的影响大,无法承运到内陆国家和地区。
二、空运。
1、优点:运输时间短,适合货量较少,且要求时间紧的货物。
2、缺点:价格太过昂贵,大大增加了成本。
三、全铁路运输。
1、优点:运行速度快、载运量较大、受气候影响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运输时间短,铁路网四通八达,运输相当灵活。如果出口大宗货物到俄罗斯、乌克兰、蒙古、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北等国家的货物,全铁路运输是的选择。
2、缺点:由于物流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所以与海运相比较,全铁路运输的费用还是有一点高。
四、海铁联运。
就近期而言,海铁联运的方式是不划算的。
原因:海铁联运运输时间长,运费一般只比全铁路运输便宜很少,而且由于在东方港产生的堆积,所以运输时间实在不能保证,所以就现在而言还是不要选择海铁联运。
五、公路运输
1、优点:机动灵活,简捷方便,应急性强,投资少,收效快
2、缺点:载重量小,车辆运行时震动较大,易造成货损事故,费用成本较水运和铁路运输为高.
六、海空联运是方式,但是造价很高。对于紧急转运的货物或者货物比较划算。如在加上陆地卡车转运,则可到达世界任何地方。
物流货运公司谈我国对外贸易公路运输及口岸的分布
1.对*联体公路运输口岸,物流货运公司谈我国对外贸易公路运输及口岸的分布:
新疆:吐尔戈特,霍尔果斯,巴克图,吉木乃,艾买力,塔克什肯。
东北地区:长岭子(晖春)/卡拉斯基诺;东宁(岔口)/波尔塔夫卡;绥芬河/波格拉尼契内;室韦(吉拉林)/奥洛契;黑山头/旧楚鲁海图;满洲里/后贝加尔斯克;漠河/加林达。
2.对公路运输口岸:
之间原先仅我国丹东与新义州间偶有少量公路出口货物运输。1987年以来,吉林省开办晖春,图门江与嵅镜北道的地方贸易货物的公路运输。外运总公司与己于1987年签订了由我吉林省的三合,沙坨子口岸经的清津港转运货物的协议。
3.对巴基斯坦公路运输口岸:
新疆的红其拉甫和喀什市。
4.对印度,尼泊尔,不丹的公路运输口岸:
主要有西藏南部的亚东,帕里,樟木等。
5.对越南地方贸易的主要公路口岸:
主要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区的河口和金水河口岸等。
6.对公路运输口岸: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自治区的畹町口岸是我国对贸易的主要出口陆运口岸,还可通过该口岸和公路转运部分与印度的进出口贸易货物。
7.对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公路运输口岸:
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文锦渡和中国香港新界相接,距深圳铁路车站3公里,是全国公路口岸距离铁路进出口通道近的一个较大公路通道。通往中国香港的另两口岸是位于深圳市东部的沙头角及皇岗。对中国澳门公路运输口岸是位于珠海市南端的拱北。
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
(一)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业务简历、书);
7.资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二) 行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1.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2.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申请人;
4.申请人信誉;
5.业务人员。
(三)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十一条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文件不齐;
2.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3.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1.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
2.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3.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4.其他不符合《规定》*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六) 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七)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意见(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外经贸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不合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十四条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八) 企业根据《*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十八条款、*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2.批准证书(影印件);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5.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6.子公**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7.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九)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十) 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自动丧失。
(十一)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外经贸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十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
1.企业名称;
2.企业类型;
3.股权关系;
4.注册资本减少;
5.经营范围;
6.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外经贸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
1.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
2.法定代表人;
3.注册资本增加;
4.隶属部门。
(十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年审和换证
(一) 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二)外经贸部负责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换证工作。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附表从略--编者)、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四)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附表从略-编者);
2.批准证书(正本);
3.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企业连续3年年审合格,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六)行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
1.不符合本细则*二十七条规定;
2.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
3.私自进行股权转让;
4.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七)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外经贸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方物流运输托运保险的认识误区
第三方物流运输托运保险的认识误区,“双轨并行”下的货物保险与责任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保险类型,两者各自独立发挥其保险功能。但随着综合物流服务的产生,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自身责任保险的同时,越来越多地为货物所有权人申请货物保险。从投保形式上看,其与物流责任保险较为相似,因此实务中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误区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收性质,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代为投保物流货物保险的义务。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哪个险种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为节省保费,他们往往只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一个类型。这些企业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责任保险情况下,对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此时,货物所有权人面临的货损风险加大。另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这种行为较有可能导致人提起违约诉讼。
误区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承担全部货损责任
按照法理,当发生除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只有发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导致的货物损失时,第三方物流运输托运保险的认识误区,被保险人才可以选择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索赔。但实践中发生货损时,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对损失的原因不加区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赔,白白造成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