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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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房地产 房产开发 建筑模型设计
发布时间:2021-02-01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1.0.2 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建筑。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对于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本规范只对上述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设计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
1.0.3 对于、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由于这些建筑内的物质可以引起剧烈的化学爆炸,防火要求,有关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等规范中有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这些建筑或工程。
1.0.4 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在建筑设计中,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要使建筑具有较高的消防安全性能,需要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的密切配合,使之“防患于未然”。在设计中,设计师既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本质安全的工艺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也要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及其局部修订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凝聚了这两项标准原编制组前辈、局部修订工作组各位的心血。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浙江、吉林、广东省消防总队和吉林市、东莞市、深圳市消防局等消防部门,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洲木业协会、加拿大木业协会、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等单位以及有关设计、研究、生产单位和给予了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