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 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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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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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具体交法同上面的跨区域预征,这里不再赘述。
是否按照税法要求确认纳税时间节点
建筑企业的问题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把握问题。
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举个例子:2018年12月,建筑企业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1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工程量的80%即800万元,但实际支付了500万元。
纳税义务究竟是按照哪个数字?
按照税法规定应税行为和收款应同时成立纳税义务才发生,对于收款又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收款,一个是按照合同的应收款,这两个采用孰早原则。
分析一下:应税行为应为1000万,实际收款500万,但合同约定应收800万,合同约定的日期已到,因此应按照800万缴纳。
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直接按照实际收款确认收入缴纳税款,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这个正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
税务筹划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降税;一切筹划都是以改变商业模式和改变运营方式为前提,通过商业模式和运营方式的小调整,就能起到翻天覆地的变化!
目前我国的或者少数自治区都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而且合理合法。
企业用水用电支付给甲方的成本,甲方往往不给开具。诸如此类的各种原因,导致企业很难获得足够的进项。如果依然按照销售额查账征收没有足额抵扣,甚至会出现对企业成本征税的情况。鉴于此,企业应尽可能采取申请简易计税征收的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了三种简易计税方式。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目前,能够适用简易计税的只有上述三种,其中有价值和普适性的当属甲供工程项目,根据规定精神,税务机关要求对甲供工程的条件是放宽的,要求执行过程中企业对该政策“应享尽享”,本身就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尽可能对企业简易征收。企业可与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据此提前作出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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