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v欧盟ce认证的要求 口罩检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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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23
公 告 机 构 ( N o t i f i e d b o d y ) 介 绍
1/ 公告机构NB
NB 机构的义务 NB机构禁止参与的活动
• 定义指令 - NB机构无权起草指令,对
NB机构的职责 • 与其他NB机构合作来协调统一合格评
定程序 指令是否通过也无表决权
• 咨询 - NB机构自身禁止向制造商或者
• 确定产品适用的指令,协调标准的要求 • 对每个新方法指令建立合作关系 其授权机构提供咨询业务
• 进行EC型式试验认可 • 参加国家及欧盟层次上的技术活动
• 评审技术文件的完整性 • 如果公告机构拒绝参加合作,
• 产品现场检查,包括质量保证能力(适
用情况下)
• 出具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CoC) 则撤销其公告资格
CE认证指令 – 共31个指令
1 General Outline
制造商自我声明
说明产品满足所有的 ESRs.
说明满足所有的指令要求 在产品或铭牌上加贴CE标志
通过在欧盟的制造商或代理机构 授权机构的公告号
• 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如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 • 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
• 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退出市场。
• CE 标示必须标示在产品装置上,或是在包装上显示可按照一定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志高度不能低于5mm
使用CE标志的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选取合适的模式后完成符合性评估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 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 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 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 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 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3/ 欧盟市场地位
欧盟贸易市场情况
• 欧洲是世界上的贸易市场,1/3世界贸易额
• CE 标志涉及欧洲市场80%工业和消费品及70%进口产品
• 中国是欧盟的进口国,中国出口的商品额达3746亿
欧元,占欧盟总进口额的20.2%
• 2018年1至8月,我国对欧盟出口1.7万亿元,增长4.4%。
机电产品出口6.01万亿元,增长7%,占出口总值的
58.2%;电子及电器出口2.64万亿元,增长7.8%;机械设
备1.82万亿元,增长8.5%(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