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化工储罐生产厂家 玻璃钢化工储罐 质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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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SH/T 3007-2014
5.4.3 储存I级和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的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其他液体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5.4.4 装置原料储罐宜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宜联锁停泵。
6.3.4 压力储罐应另设一套于高高液位报警并联锁切断储罐进料管道阀门的液位监测仪或液位开关。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
5.1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储罐的温度、液位、压力以及环境温度等参数的联锁自动控制装备,包括物料的自动切断或转移以及喷淋降温装备等。
6.3.7 大型(5000m3以上)可燃液体储罐、400m3以上的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监测报警及联锁控制系统。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 AQ 3053-2015
6.13 切断阀
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体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对大型储罐,应采用带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执行机构的阀门。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作防火保护。
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关闭和手动关闭功能,手动关闭包括遥控手动关闭和现场手动关闭。
12.2.2 可燃液体储罐,应按规范的要求和操作需要设置液位计和高低液位报警装置、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并将报警及液位显示信息传至控制室。频繁操作的储罐宜设自动联锁紧急切断装置。
大型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装置、高高液位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并采取高高液位报警联锁紧急切断装置的措施,在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储罐发生液位报警高高或火灾时,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进料切断阀,在切断阀关闭后,应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
注:《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 AQ 3053-2015中大型储罐是指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30m或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GB 50737-2011
6.2.3 油罐进油管道控制阀门应采取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措施。
6.2.4 油罐宜采取低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泵的措施。
11.1.2 每座油罐应设置液位连续测量仪表和高高液位开关、低低液位开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连续液位计应具备高液位报警、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关闭油罐进口阀门的功能,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宜小于2m。
3 高高液位开关应具备高高液位联锁关闭油罐进口阀门的功能。
4 低低液位开关应具备低低液位联锁停输油泵并关闭泵出口阀门的功能,低低液位开关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可不小于1.85m。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
15.1.2 下列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年周转次数小于或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3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
--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
15.1.3 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顶罐和内浮顶储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低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板)不应低于浮顶落底高度,低低液位报警应能同时联锁停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60-2008(2018年版)
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
SH 3136-2003
5.3.2 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高液位报警器和高高液位连锁。必要时应加设低液位报警器。
5.3.3 对于间歇操作下槽车装卸的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应设置高高液位自动联锁紧急切断进料装置。对于单组份液化烃或炼化生产装置连续操作的球形储罐,其联锁要求应根据其上下游工艺生产流程的要求确定。
一、储罐需要设置什么样的联锁?
1、高高液位自动切断进料的联锁,联锁关闭罐根部阀,且该阀能远距离操作实现紧急切断功能。目的是防止储罐液位过高导致油品外溢。
2、低低液位自动切断出料的联锁,主要停出料泵。目的一是为了防止浮顶储罐浮盘落底,空气进入储罐内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二是防止泵抽空损坏。
二、哪些储罐需要设置联锁?
(一)高高液位联锁:
1、压力储罐、储存I级和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设置高高液位联锁(对罐容无要求);
2、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的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5000m3以上乙B类可燃液体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其他液体储罐设置高高液位联锁(对罐容和/或介质火灾危险性有要求)。
(二)低低液位联锁:
装置原料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的外浮顶罐和内浮顶储罐以及石油储备库油罐设置液位低低联锁。
根据风险分析,建议甲B类可燃液体浮顶储罐设液位低低联锁停出料泵以防止浮盘落底。
三、联锁要不要接入独立的SIS系统?
1、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2、其他情况需要根据SIL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独立SIS系统。
另外,对于一个不在上述讨论情况的同时又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的储罐,需要在罐根部设置切断阀并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三、化工储罐使用
1、对储存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储罐,应配备必须的消防设备,严禁在罐内吸烟,明火照明、取暖,以及将其发火源带入罐区内。
2、对存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介质的储罐,应严格执行危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3、储罐检验和修理前必须切断与储罐有关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必须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4、储罐内部介质排尽后,应关闭进出阀或加设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管道和设备,并设有明显的隔断标志。
5、对于盛装易燃、腐蚀、有毒、或窒息性介质的储罐,必须经过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并在处理后进行分析检验,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6、罐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因故较长时间中断继续作业,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证。
7、在进入化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其氧含量在18-23%(体积比)之间。
8、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有腐蚀残留物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9、需要搭制的脚手架及升降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抛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
10、罐内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24付防爆灯具。
11、罐内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证。
12、罐内作业必须设监护人,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13、竣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经确认无疑,监护人在罐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封闭各人孔。
试压后放水时,必须连通大气,以防抽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