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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检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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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标志是产品进入欧盟国家及欧盟自由贸易协会国家市场的“通行证”。任何规定的(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产品,无论是欧盟以外还是欧盟成员国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在投放欧盟市场前,都必须符合指令及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并且加贴CE标志。这是欧盟法律对相关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准,简化了贸易程序。需要CE认证的国家有:所有欧洲经济区域的国家。包括:欧洲联盟: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25个国家。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瑞士、冰岛和挪威等3个国家。以下产品需要加贴CE标志:――电气类产品――机械类产品――玩具类产品――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冷藏﹑冷冻设备――人身保护设备――简单压力容器――热水锅炉――压力设备――民用――游乐船――建筑产品――体外诊断器械――植入式器械――电器设备――升降设备――燃气设备――非自动衡器――爆炸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和保护系统机械CE认证(MD指令)技术咨询服务机械CE认证概述:1995年1月1日起,欧盟早颁布的机械指令89/392/EEC开始实施,所有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机械,都要求按欧盟有关技术法规的规定,进行机械CE认证加施象征安全性的CE标志,以该机械附和有关指令。现行机械指令2006/42/EC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执行。机械指令核心要求:机械的结构必须保证其适当功能,在制造商预定条件下,只要是按照规定操作的机械,那么他们在运转、调试和维修时,都不能对人造成伤害。为此必须采取措施以排除机械在预期寿命内(包括装配和卸载时)的一切事故风险,包括在可预料的异常情况下所造成的事故风险。电磁兼容指令CE认证核心要求:电磁兼容指令CE认证要求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及装有电气、电子元件的设备所产生的电磁波发射不得**过规定的限值,以免干扰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以使产品在正常条件下能正常运行(亦即,能抵抗由其他设备所发射出的、低于工业标准所允许的限值的电磁波干扰。)电磁兼容CE认证(EMC指令)产品范围:1.电磁兼容CE认证EMC指令涉及的产品家用电器及家用电子设备; 家用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工业制造设备; 工业制造设备;移动无线电设备; 移动无线电通讯和商用无线电话设备;和科学器材; 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网络和器材; 照明设备和荧光灯;航空和航海无线电器材; 电化教学设备。2.电磁兼容CE认证EMC指令不涉及的产品1)不具有直接功能的部件:a)电气电子电路中电气电子构成形式部分:电阻、电容、线圈;电子管、晶体管、半导体闸流管、三端双向可控硅开关元件等;集成电路。b)电缆和电缆附件。c)继电器。d)插头、插座、接线板等。e)发光二极管、液晶显示器等。f)简易机械自动调温器。2)具有直接功能的类似部件:a)计算机系统的插件程序卡、微处理器卡、*处理单元卡/主板、电子邮件卡、通讯卡等;b)可编程逻辑管理器;c)电梯控制器;d)电机(除感应电机外);e)计算机磁盘驱动器;f)自控设备电源(PSU);g)电子温控器。申请CE认证的必要性CE认证,为各国产品在欧洲市场进行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简化了贸易程序。任何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必须进行CE认证,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因此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及欧洲贸易自由区国家市场的通行证。CE认证表示产品已经达到了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增加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将降低在欧洲市场上销售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被海关扣留和查处的风险;被市场监督机构查处的风险;被**出于竞争目的的指控风险。申请CE认证的好处1. 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2. 获得由欧盟机构的CE认证,可以大程度地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3. 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任的指控情况的出现;4. 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机构的CE认证,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压力设备CE认证简介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凡是设计压力**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因此,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根据PED规范**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要求具备安全性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具备安全性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越严格。CE认证“CE”认证标志是一种安全性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欧盟将器械指令 (EC-Directive 93/42/EEC)中适用的器械产品按其性质、功能及预期目的不同进行分类。该指令*九项条款和附录Ⅸ中规定了器械管理类别的分类规则。器械被划分为Ⅰ、Ⅱa、Ⅱb、Ⅲ四个类别,广义上讲,低风险性器械属于I类、中度风险性器械属于IIa类和IIb类、高度风险性器械属于III类。其中I类器械中还分为普通I类器械和具有无菌及测量功能的I类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