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30000.00起
深圳市凯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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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产品3C认证一、需要办理强制性3C认证的信息技术产品范围有哪些?目前强制要求办理3C认证的信息技术产品包括微型计算机(含自助服务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复印机、服务器、收款机。二、信息技术产品3C认证检测标准产品名称对应3C认证标准号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 音频功率放大器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 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 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 以上五种设备的组合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 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 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 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 录像机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 电子琴 GB/T13837 GB17625.1 GB8898三、信息技术产品3C认证一般检测项目:元器件 电源接口 标记和说明 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 安全特低电压电路 通信网络电路 接地和连接保护措施 一次电路过流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电气绝缘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穿透距离 布线 与交流电网电源的连接 交流电网电源的断接 设备的互连 稳定性 机械强度 结构细节 电池 激光 危险运动部件的防护 发热要求 外壳的开孔 防火 接触电流保护导体电流 抗电强度 异常工作和故障条件 通信网络人员遭受设备危害的防护 通信网络过电压防护 通信配线系统过热保护 电源端传导骚扰电压 辐射骚扰场强 谐波电流四、信息技术产品3C认证流程五、信息技术产品3C认证费用凯欧检测是专业代理3C认证的机构,与各发证单位及检测实验室保持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可协助整改。在工厂审查方面,我们有专业的辅导老师全程指导,助您一次拿下3C认证。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111号 各认证机构,产品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标志发放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889号)和已报国家计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审查监督审核人员的人·日数核定标准》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了便于各单位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费”的计收 “申请费”,按申请的单元数计收。 二、关于“产品检测费”的计收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889号关于产品检测费的规定,国家认监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所依据的产品检测标准和技术规则,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中没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已经发生变化的检测项目作了必要的增补和调整,编制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并经国家发展计划**备案。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下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计收检测费用。 三、关于“工厂审查费”的计收 “工厂审查费”按照本通知下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审查监督审核人·日数核定标准计收。 企业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免于对企业的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的审查,按实际发生的工作人·日计收“工厂审查费”。 四、关于“批准与注册费”的计收 “批准与注册费”的收费与“申请费”的计收方式相同。按申请的单元数量计收。 五、关于“监督复查费”的计收 “监督复查费”按不**过认证时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的各25%收取。 对涉及认证产品扩展和变更的监督复查,即对产品的系列扩展以及名称、部件、商标、材料以及加添软件等的变更的监督复查,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凡影响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EMC)性能的变更,按新申请认证办理。 六、关于“年金”的计收 “年金”按获证产品的单元数计收。 七、关于直接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的标志使用费的计收 直接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使用的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由申请人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到国家认监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手续,按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交纳使用费1000元/年。“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是指: (一)备案的自行印刷或模压标志的认证标志的种类不变、**尺寸不变,标志(含工厂代码)图形的组成部分相对尺寸不变,标志的工厂代码不变,标志颜色不变,则称为一种使用形式。 (二)满足以上条件的认证标志不论在所备案产品的何种规格型号、任何部位上使用均认定为一种使用形式。 使用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的产品,指玻璃、轮胎和国家认监委的其他产品。 八、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的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计收相关费用的时间应按此时间执行。 鉴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批准执行的时间较晚,自2002年5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凡申请人交纳的认证费**收费标准及本通知规定的,各收费单位应主动向申请人退回多收的部分;低于标准的,应通知申请人补交少交的部分。 九、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国家认监委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都应依法纳税。认证机构或产品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目前仍为事业单位的,应尽快到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向申请人收取认证费用。 (三)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5号)和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因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有关文件,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接受国家认监委或价格主管部门对有关认证收费问题的处理。 1.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应当注销或者撤消认证证书而没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且继续收取认证证书持有人的认证费用的; 2.未经许可向其他机构转让认证受理权、认证决定权、检测权和检查权而获取的认证费用,追赶权限与其他机构(组织)签署互认认证、检测、检查结果而获取的认证费用,**范围、**标准收取的认证费用等; 3.认证结果的准确性有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有关管理费,或者瞒报、虚报和不上报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情况的。“3C”认证从2002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全面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当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轿车轮胎、汽车载重轮胎、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