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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鑫源濠泽人力资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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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时需要注意: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在协议中约定公司将其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用工单位需要有留存的备案,这样是可以有效的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不签、或者迟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这就要求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员工名册上签字,以明确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较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部*19号令)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未获得行政许可的劳动单位,不得经营新的业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劳动者承担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较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劳动争议的范围,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此,在以上范围之外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务派遣的“利”有哪些针对企业需要灵活用工的好处;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有利于企业聘用贤人劳务派遣的“弊”有哪些?存在个别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一定要选择资质齐全的劳务派遣公司。;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劳务派遣需求。主要原因在于很多企业不愿意给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对于员工的住宿也很难有**。;我国劳动**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关于责任问题没有切实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