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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鑫源濠泽人力资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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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使用劳动时需要注意: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在协议中约定公司将其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用工单位需要有留存的备案,这样是可以有效的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不签、或者迟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这就要求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员工名册上签字,以明确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是什么?答:非关键岗位,控制人数。在使用劳务派遣之前,还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就是劳务派遣的用工适用范围。并不是企业一厢情愿就可以的,老板不想和这位副总签劳动合同,就找个劳务派遣劳动关系,老板不想和操作工直接签劳动合同,就把所有工人的劳动关系都在劳动公司里,这些做法都是属于法盲表现了。劳务派遣用工在工作岗位和用工比例上,都有具体的法律标准。用工岗位的范围只能是临时性、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使用岗位的劳动者总数不得**过企业总人数的10%。劳务派遣工非正式员工。正式职工是指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规定的较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的“利”有哪些针对企业需要灵活用工的好处;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有利于企业聘用贤人劳务派遣的“弊”有哪些?存在个别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一定要选择资质齐全的劳务派遣公司。;配套设施难以满足劳务派遣需求。主要原因在于很多企业不愿意给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对于员工的住宿也很难有**。;我国劳动**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关于责任问题没有切实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