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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思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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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佛山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66号)、《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社〔2015〕209号)、《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转省发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社〔2019〕82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 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过55周岁、男性不**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5年内);(2)、复退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类: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第二类:在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所辖镇、中心镇除外);第三类:地为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2.初创企业未被市场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补贴标准:10000元。补贴期限:一次性。 想了解更多详情的,请致电咨询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