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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检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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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测试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外,测试化学品的毒理数据太高。如果化学品是复合品或掺有添加剂或存在反应副产品,那么编制者就很难对该产品毒理性能做出正确的评估。如果供应商提供的MSDS存在错误或失实,或故意隐瞒有害信息,造成用户的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用户往往要求MSDS的提供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编制的MSDS必须符合买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然而不同的国家,甚至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州(例如:美国)都有自己对MSDS的不同要求。同时一些数据或名录也会经常变化(例如,ACGIH每年一次公布新的接触阈值,NTP每两年一次公布新的致癌物质名录),所以使得编制符合要求的MSDS更为困难。折叠其它编制目前国内非危险化学品不需要编制MSDS,但是很多材料在经过多年的使用后才被发现其潜在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很有可能是不可逆转的毒性。另外国外要求几乎所有的化学品都需要MSDS,因此建议企业非危险化学品也做MSDS,以便于将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折叠谨慎抄袭现在,国内不少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采用两种方法来编制MSDS(SDS):一是抄袭国外大公司相同产品的MSDS(SDS);另一种是通过购买少量国外相同产品,从而获得卖方提供MSDS(SDS),然后把它改成自己产品的MSDS(实际上,即使不购买卖方的产品,只要索取,一般外国公司均会提供他们产品的MSDS)。**种方法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相似化学品的毒性数据(LD50)可能相差很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也不一样;二是如果网上的MSDS(SDS)是数年以前公布的,那么相应的数据或法规就很有可能已更新。*二种方法不会存在上述的问题,但是如果你的产品为混合物,一般说来,你很难在国外找到完全相同产品的企业。就算有,卖方产品的有关法律条文不一定符合你买方所在国的要求。·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是日本一导入GHS的法规,并于2010年上追加了MSDS和分类标签有关规定,以规范日本国内MSDS编写及内容要求。·毒物及剧物取缔法对日本关于MSDS中物质归类做出规定·化学物质排出把握管理促进法英文简称PRTR法,是日本针对化学品MSDS的编写及使用所出台的法律条文。为日本化学品提供了MSDS与安全标签要求与依据。·消防法·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86)·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05)·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剧毒物品分级、分类及品名编号(GB 57-92)·剧毒物品品名表(GB58-9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44-8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002)法规要求国际GHS《**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简称GHS,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照物质和混合物建立分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准则,即危险分类,包含物质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二是建立协调的危险信息公示,包括标签和化学品数据说明书(MSDS/SDS)。该化学品数据说明书需要包括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综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作业场所暴露途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议及有效识别和降低使用风险的信息等。欧盟在欧洲国家,材料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MSDS也被称为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 SDS(Safety Data sheet)。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11014采用SDS术语,然而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亚洲许多国家则采用MSDS术语。REACH法规(1907/2006)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CLP法规(EC NO. 1272/2008)CLP法规,中文名《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2部分)。·67/548/EEC附录Ⅲ·指令2001/58/EC·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的指令67/548/EEC(即DSD指令)·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指令1999/45/EEC(即DPD指令)中国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由*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共同发布,旨在对应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并对MSDS/SDS规范做出要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0)该规定于2000年1月1日发布,2000年6月1日实施,旨在使我们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SDS)编写格式和内容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一致,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本标准是为对应《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规范化学品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