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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CE的适用范围 – 欧盟成员国名单目前15个成员国德国,英国,法国, 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比 利时,葡萄牙,瑞典,奥地利,芬兰,丹麦,爱尔 兰,卢森堡2004年增加6个成员国 – 波兰,匈牙利, 捷克, 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以后再增加6个成员国 – 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立 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如下国家虽非欧盟但仍需要CE 标志: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 的共4 个成员国中除瑞士以外的 其它3 个成员国。冰岛,列支敦斯登,挪威.半欧盟国家︰土耳其。因宗教等原因不被欧盟接受,但是其决心要加入欧盟组织,所以把CE 列为 进入土耳其的强制性要求。1/ CE标志的产生每个欧洲国家都拥有相当复杂的法律体系,包含法律、法规、民间标准制订会所制订的技术规章,以及检 验与授权程序等。这些严格且复杂的要求,经常构成贸易障碍。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CE应运而生。 欧盟单一市场的建立的目的 2008 年 The 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 欧盟新法规框架 ◼ 为实现欧盟市场货物的自有流通 Regulation(EC)765/2008—认可活动和市场监督 ◼ 消除内部贸易壁垒◼ 成员国间相互承认 Decision768/2008/EC—销售产品的通用框架 ◼ 技术协调(标准协调统一,解决技术壁垒)◼ 市场监督(实现贯彻法规) Regulation (EC) 764/2008 —与其他国家互认的规定4/如何成为公告机构(NB)• NB 机构性质:合格评定机构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y, CAB)• NAB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y) :各成员国仅有一个NAB机构• NA:国家公告机构管理部门,一国有多个NA机构,根据指令涉及行业的不同进行划分;NA机构评判NAB的是否满足成为公告机构的要求• 涉及到NB机构的相关规范条例,各国转化为当地适用的法律• CAB向NA递交申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合格评定模式以及针对的产品范围- 认可证书• 亦可通过递交完整的描述性资料申请成为公告机构4/协调标准 HS Harmonised Standards• 符合新方法指令,每项指令有对应的协调 标 准 目 录 , 在 欧 盟 公 报 (officialjournal O.J.)上公布• 与协调标准冲突的国家标准必须撤销• 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途径—符合协调标准是推断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通道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