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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技术要求6.1 一般规定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5.1 维修用房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 80m2。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5.2 维修设备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1的要求。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总要求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