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规范 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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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
民事纠纷可以要求的赔偿有哪些?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机构出具的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日前。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长不**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疾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依据《法》*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理解,“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共同债务,除根据《关于适用〈*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举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举债用于共同生活或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如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证据,主张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在一方未能举证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或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认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应当参照《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5条至*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
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是指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权属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而引发的不动产物权权属确认争议与不动产登记行为相互交织的纠纷,主要表现为民事纠纷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审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主要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实作出确认归属的判决。至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关于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会作为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有权维护住宅小区全体的合法权益,在住宅小区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时,有权代表全体向提起诉讼,即会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依据《物权法》*78条、*83条的规定,会的诉权范围于住宅小区内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遭受损害的情形,的专有权受到侵害,应由主张。
解散公司诉讼
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六条:“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
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
1、协商。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终化解矛盾。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一方向提出请求,由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的后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