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权威CE认证机构中国代表处 欧盟CE产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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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0
使用CE标志的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选取合适的模式后完成符合性评估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 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 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 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 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 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公 告 机 构 ( N o t i f i e d b o d y ) 介 绍
3/
公告机构 基于协调标准+可能存在
的附加要求,对CAB评价
? 根据欧盟网站数据显示,共有2700多家 获欧盟认可的公
告机构,这些认证机构中的要求位于欧盟盟国境内
? 公告机构由欧盟授权,拥有对某一类或几类产品进行某一或某
几种模式下的认证的能力 合格评定机构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y
各国认可委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y
? 公告机构的能力包括
- 人员和设备的配备
- 对产品进行评审人员的技术能力 向 NA递交申请 任命CAB成为NB机构,通过
NANDO系统向协会以及其他成
员国通告NB机构情况
国家主管部门 National Notifying Authority
AENOR CE 认证
CE认证覆盖产品:
建筑产品CPR (EU) 个人防护装备 PPE 89/686/EEC
305/2011 空中索道 (EU) 2016/424
燃气具 (EU) 2016/426 机械MD 2006/42/EC
电梯LIFT 2014/33/EU 移动式承压设备TPED 2010/35/EU
热水锅炉 92/42/EEC 船用设备 2014/90/EU
承压设备PED 2014/68/EU
概述
CE的适用范围 – 欧盟成员国名单
目前15个成员国
德国,英国,法国, 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比 利时,葡萄牙,瑞典,奥地利,芬兰,丹麦,爱尔 兰,卢森堡
2004年增加6个成员国 – 波兰,匈牙利, 捷克, 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
以后再增加6个成员国 – 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立 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
如下国家虽非欧盟但仍需要CE 标志: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 的共4 个成员国中除瑞士以外的 其它3 个成员国。冰岛,列支敦斯登,挪威.
半欧盟国家︰土耳其。因宗教等原因不被欧盟接受,但是其决心要加入欧盟组织,所以把CE 列为 进入土耳其的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