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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刑事知名辩护律师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1-19
量刑刑事辩护
量刑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量刑首先要解决是否有必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问题。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从上述可以看出,量刑就是根据犯罪的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刑罚。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其主要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有罪的人罪刑相当,是无罪的人不被追究,这就需要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量刑的原则情节及犯罪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量刑的相关规定与律师辩护有相当密切的联系。
为消灭债务采用、胁迫手段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构成劫罪
被告人戚**等人为消灭债务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倪**的财产权和人身,符合劫罪的犯罪构成。理由是:(1)被告人戚**的行为侵犯的是倪**的合法财产;(2)被告人戚**等人所实施的行为,终目的就是非法占有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10万元币,被告人事先占有他人的质量保证金10万元是基于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本应归还。此外,被告人强行回欠条,逼迫倪**在事先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债务的犯罪行为,在其实施终了之时,已经当场完成了已“归还”10万元债款的全部手续,其犯罪目的已经达到,已然齐备了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故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在预谋实施劫之时即产生灭口的意图并实际上付诸实施的,应以劫罪、故意罪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在劫过程中实施行为如何定性问题,2001年《关于劫过程中故意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的,以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劫后,为灭口而故意的,以劫罪和故意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批复》的表述不能当然推定,只有灭口的故意产生在实施劫之后才可实行两罪并罚。因此,灭口的故意既可产生在实施劫之后,也可产生在预谋阶段,只要在劫行为完成后又为了灭口而实施行为的,就应当数罪并罚。
运送赃物途中单方交通肇事的罪责认定
【裁判要旨】法规竞合时应当以实际可能判处的刑罚择一重处断。运送赃物途中驾驶,发生单方事故致同案犯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案犯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未挂牌车辆应当将出资购买人认定为车主。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到起诉时虽超过一年,但事故责任认定至起诉时不超过一年,且起诉前死者亲属已主张过的,随刑事公诉案件起诉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死者虽为农村,但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犯罪的作案工具因交通肇事丢失的,该违法利益不应予以赔偿。交通肇事的死者存在过错,且对所运送赃物有非法利益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被害人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责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审判犯罪等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时常发生被害人因收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财物等原因而随意改变陈述的情形。如果被害人是出于包庇的目的,情节严重的,应认定被害人构成包庇罪,同时应当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是出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应认定被害人构成诬告。
聚众斗殴罪的处罚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