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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100.0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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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