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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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六条 为了便利通关,境外供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申请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
(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具有稳定供货来源,并有相应质量控制体系;
(四)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
(二)合法商业经营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
(五)质量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十八条 对境外供货企业实行质量信用管理。直属海关根据进口棉花的实际到货质量和境外供货企业的履约情况,对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估,并上报。
第十九条 按照质量信用,境外供货企业分为A、B、C三个层级:
(一)A级:境外供货企业自获得登记后即列为A级;
(二)B级:A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
(三)C级:未获得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默认为C级;B级境外供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降为C级。
条 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
第十六条 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