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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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南京进口化妆品申报
行 业:商务服务 咨询服务 技术咨询
发布时间:2020-10-24
鑫金证是中国首批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代理咨询机构,拥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授权代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签约咨询公司,中国国家食品监督(CFDA)*会咨询会员单位,国家食品监督化妆品食品审评中心合作*库成员单位,2017年被认定为**企业,拥有自己的八项软件着作权。
现行化妆品法规只将化妆品分类为teshu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化妆品管理部门对化妆品宣称将进行统一管理。依据《化妆品宣称评价原则》(征求意见稿),化妆品的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可通过人体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等研究结果,结合文献资料对产品的宣称进行评价。
根据意见稿附带的“宣称评价原则表”,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防tuofa、祛斑meibai、防晒、qudou(含去黑头)、修护、宣称无泪配方的6类产品,必需进行人体试验;
2、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非物理作用)、防断发、去屑、保湿、滋润、护发10类宣称的产品,可以在上述4种评价原则中选其一;
3、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肌肤)的产品,可以在人体试验和消费者测试2种评价原则选其一;
4、宣称温和、量化指标(时间、统计数据等)的产品,可以在人体试验、消费者测试、实验室试验3种评价原则中选其一;
5、宣称新的产品,根据宣称选择评价方法,同时应选择注册备案机构开展评价和验证工作。
意见稿中还提出,能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比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毛发造型、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剃须剃毛类产品;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且在标签上明确为物理作用的产品,如物理遮盖、物理方式去角质、物理拔除方式去黑头,均可豁免提交宣称评价资料。
如果您是化妆品进口商,您进口的化妆品已经注册或备案,目前在市场上售卖,但是需要变更如下相关的产品信息或者企业信息:
1.变化信息如涉及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证内容,应进行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证的变更。
2.变更境内责任人(同省变更),但备案管理部门未发生改变的,需要先完成境内责任人的更换,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证的变更。
3.变更境内责任人(跨省变更),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首先注销全部相关备案信息,再在新的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产品备案。
4.境内责任人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授权和承诺书。
5.承诺书上所载授权期限到期后,境内责任人应重新提交更新的授权和承诺书,延长授权期限。
6.注册人/备案人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但是企yezhu体未改变;
7.从事自主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发生变化的、受委托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发生变化的,如实际生产现场未发生变化,应提供由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生产现场未改变的文件。
8.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仅文字发生变化的(实际生产现场未变),应提供由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生产现场未改变的文件。
9.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所搬迁或增加的,应按要求重新提供生产文件相关资料。
10.企业实际生产场所减少的,应首先将该生产关联的产品完成变更或注销(委托生产的,由委托方完成产品变更或注销),再在用户信息维护中申请将该实际生产。
11.境内责任人需对用户权限进行注销的,应首先注销名下全部产品,再提交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申请用户权限注销。
12.产品注册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即将到期。
以上信息变更程序复杂、资料繁琐,为了节省您的时间和精力,可以来电咨询我们,我们拥有成熟的技术团队,丰富的变更及延续经验。
9月21日,局网站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继《化妆品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宣称评价原则》(征求意见稿)之后又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的法规文件和国家标准主要有:原质检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00号令)、原国家食品发布的《化妆品命名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相关要求进行统一规范和创新调整。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相关法规相比较有如下新增亮点:
1.具有包装盒的产品,“产品名称”“使用期限”应当同时在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
2.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
3.使用期限除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形式外,也可采用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的形式标注。另外需强调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4.小规格包装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还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和使用期限,其他应当标注的标签信息可以标注在内置说明书或电子标签中。以电子标签形式进行标注的,应当在其图码下方标注“电子标签”字样,并通过智能手机等常规设备即可扫码识别。
5.化妆品标签中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其摘要应当在局的网站公布,摘要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评价的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及评价机构信息。化妆品标签中宣称原料的,应当与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使用目的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配方中的添加量应当不低于使产品达到所宣称的有效量。产品的宣称经过人体评价试验有效的,可以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该“已经过评价验证”。
6.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实施管理,进行实时调整。
7.提出“标签瑕疵”,即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存在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缺少引导语、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的,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一条*二款规定处理。
中国化妆品法规对化妆品产品配方有着严格的要求。进口化妆品注册或备案工作中配方审核的注意事项如下。
1.配方必须含有成分的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
2.配方中是否含有禁用成分或新原料。
3.复配成分,即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组成化妆品原料成分,注意有些成分在配方表中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如椰油酰胺丙基必须和水、复配形成复配物形式,不能单独以“椰油酰胺丙基”成分出现在配方中。
4.成分的CAS号,使用石油裂解物类原料,应提供该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如矿油、矿脂等。
5.着色剂必须标注CI号即颜色索引号。
6.变性,需标准变性剂名称及用量。
7.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其具体部位。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其具体部位。
8.成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里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
9. 总配方表需含有确定的产品中外文名称,并确保成分含量总和为*。
我们的服务优势是拥有深厚的行业背景、优异的*顾问、成熟的技术团队、丰富的申报经验、周到的全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