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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科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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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9
与生产型企业紧密相关的其他固废管理要求 1.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由目前的环境主管部门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的规定。(新固废法*18条) 2.关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的环境管理要求。(新固废法*六章及*112条)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新固废法*99条) 4.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转让给他人使用限期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生产工艺的规定(新固废法*33条、*102条。*109条) 5. 新增跨省转移固废进行利用备案的规定(新固废法*22条) 6.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的规定(*24条、*25条) 7.实验室固体废物的管理(*73条) 8.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新固废法*65条、*68条、*105条、 9.对一次性塑料制品、一次性用品的限制(*69条、70条) 10.关于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新固废法*18条、*29条、*66条、*102条) 新固废法特别关注固体废物污染的“源头防控”。 “工业固体废物”一章共11条,其中前4条是**及职能部门宏观管理的内容,而后7条**强调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污染环境防治义务和责任。 1. 新法明确规定,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详见,新固废法*37条)。这也就意味着,产废单位要负责固体废物的“从生到死”,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污染了环境或造成生态破坏,产废单位都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而产废单位建立起全流程规范的固废管理制度,是降低责任风险的一办法。 例如在委托第三方处置环节:新固废法规定,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如果产废单位没有做到前述要求,就要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依托前述规定,产废单位如何降低自身连带风险呢?具体可分解为三个层次: (1)受托方的选择。 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需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这既是法律的明文要求,也是产废单位预防连带责任风险的步。“核实”需要委托方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例如,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相应资质、配套的硬件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过往业绩等方面的考察。同时注意,能够将“核实”情况外化为“证据”留存。 (2)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是否签订“书面合同”理应属于民事主体双方的自由选择。新固废法之所以将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做强制性要求,就在于书面委托合同可以作为环境监管部门对固废进行溯源的基本依托。而对产废单位而言,也能够帮助其隔离风险。如果未按照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固废外运后因第三方随意处置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追查到产废单位,产废单位因无法厘清责任界限,从而导致产废单位有承担全部责任的可能性。 (3)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法律明确要求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用以明确受托方的附随污染防治义务。新固废法中还规定受托方有向委托方报告运输、利用、处置情况的义务,该义务是受托方对产废单位承担的一种民事义务,而非行政义务。因此,建议产废单位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告知义务”条款,以增强对固废去向的了解,降低责任风险。 2. 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新固废法*36条) 新固废法要求产废单位建立固废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一方面,台账记录可以规范产废单位对固废的管理行为,真实反映日常生产过程中固废产生、利用、处置情况,实现固废可溯源可查询,另一方面,固废台账也是产废单位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了环境管理义务的主要依据。未如实记录台账,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的同时,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