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广告牌检测鉴定报告 广告牌安全性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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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虹口区广告牌检测鉴定报告
行 业:商务服务 维修及安装服务
发布时间:2020-04-20
户外广告牌检测要求
1)户外广告牌结构防腐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和风化等现象应进行基底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2)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和节点松动,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3)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用电安全,确保不发生漏电和不亮灯现象。对灯光照明应做到即坏即修。
户外广告牌结构应定期检定,以保证在设置年限内的安全使用,户外广告牌结构竣工验收满两年后,应每年检定一次。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检测内容为:
1)广告牌结构安全检测包括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钢结构防腐及外观节点连接;
3)基础和连接部件;
4)电器和避雷设施。
对检测、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应进行整修或拆除。
上海XX大厦位于上海市徐汇区,LOGO标识广告牌位于该商务楼1层东面雨棚顶部,该LOGO标识广告牌安装于2018年,共6个独立标识,每个LOGO立面面积约为1.0㎡,为保证LOGO标识广告牌后期的正常使用,业主特委托我房屋检测站对该LOGO标识广告牌进行完损状况检测。
本次广告牌检测内容如下:
(1)外观质量检测;
(2)钢结构布置复核;
(3)钢结构焊接质量及连接螺栓检测;
(4)钢结构锈蚀情况检测;
(5)出具检测报告。
为明确受检屋顶广告牌损伤状况,现场对受检屋顶广告牌结构进行了损伤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受检广告牌结构构件无明显损坏;广告牌构架与主体结构连接锚板基本完好;广告牌构架纵向联系杆件基本完好;广告牌构架杆件连接处焊缝外观质量基本完好。
该屋顶广告牌的钢结构连接节点均采用焊接方式,现场采用目测的方法观察焊缝是否有裂纹,并辅以低倍放大镜,对表面油漆等杂物清除干净的焊缝表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焊缝基本饱满,锚板处螺栓和水平横向系杆根部螺栓连接贴合紧密,无松动。
建议对该广告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广告牌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时,应进行基底清理、除锈、修复、重新涂装;对灯光、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每月维护一次,对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及时更换或加装护管,确保用电安全,确保不发生漏电、不亮灯现象,灯光照明应做到即坏即修。
本文件编制是在认真、全面阅读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深刻领会、贯彻委托方意图和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针对本检测项目的要求与特点编制而成的。我司工作人员对该检测项目非常重视,在对该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了初步调查后,立即组织精干的技术力量编写该技术方案。我站承诺将发挥在广告牌检测和鉴定评估方面的技术优势,以优惠的价格、诚恳的态度、优良的技术、丰富的经验和严密的管理,为委托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广告牌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
(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2010);
(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4)《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
(5)《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
(6)《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GJ32/J 146-2013);
(7)委托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令第56号公布)
第十一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批准后执行。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管理权限)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利用其他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利用市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利用其他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制定拍卖、招标方案,并征求同级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阵地使用合同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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