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船舶买卖律师咨询 船舶租赁合同纠纷 1对1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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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
在船舶交易时,买受方还应调查目标船舶是否在修船厂的掌握之中,并询问是否存在拖欠修船费用的情形。
了解船舶状况的主要途径包括:现场查看(实物和证书),到相关的船舶检验部门、海事部门了解船舶的实际登记情况,通过船舶的承租人了解船舶的实际性能,等等。目前在航运比较发达的地方,可以委托船舶经纪人寻找合适的船舶,或者对有意购买的船舶进行专业的了解。
实践证明,船舶检验是船舶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对买方来说,对船舶进行仔细专业的检验十分重要。司法实践中,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买方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对船舶检验不够彻底,导致买入的船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合同没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条款,买方的权益难以维护。
船舶变更登记
当船舶交付或船舶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要想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地位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进行船舶变更登记,以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律师建议:
1)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船舶变更登记的时间点及变更条件,一旦满足即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若出卖方不及时配合买受方进行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即出卖方违约,买受方可解除船舶买卖合同。
2)由于各地海事部门对变更登记材料的要求不同,建议事先与海事部门进行要求,以审核交易是否符合登记机关要求。
3)对于部分存在改造的船舶,应事先确认改造部分是否可通过检验要求,并约定无法通过检验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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