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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三处共同点:一、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二、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三、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的特征是: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第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三、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第四、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哪个效力优先呢?
通常来说,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适用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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