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房产纠纷律师价格 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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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04-07
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有。
执业经历:戴律师于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思路清晰独特,积累了大量成功和典型的案例。委托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家的公民和法人。 戴律师始终坚持“专业、诚信、精益求精”的办案理念,其专业办案风格获得委托人高度评价。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简介
申伦的发端是一群怀揣法治梦想,期待个人价值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相契合的年轻律师,在踏入执业律师大门时即已种下的心愿。而这颗初的愿望种子就与这样一群年轻人开始共同成长,经历风雨,也享受阳光。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6月,目前拥有一支学历高、素质好、业务精、阵容整齐的专业律师队伍,上海总部有执业律师46名,均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及培训,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2018年11月,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正式进驻天津,成立了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选在市中心鼓楼商圈国际5A甲级写字楼——中粮广场,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网络,为客户来访、律师办公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方便条件。
申伦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为众多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除精通传统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业务外,还在复杂民商事案件的再审抗诉以及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并购、资产重组、国际贸易等多项领域成绩显着。
戴律师案例
因“委托人指示错误”导致的定作合同纠纷案
作者:戴雪静律师
——记一起定作合同纠纷典型案件
承办人:戴雪静律师 孙瑞雪律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定作人指令错误导致的定作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证明责任和损失赔偿的依据方面。
一、案情简介:
承揽人A公司与定作人B公司自2014年已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A公司是一家包装制品公司,专门承接各类包装制品制造。B公司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从事地毯等进出口业务。本案中B公司从地毯厂订购地毯,再向A公司定作相应的地毯腰封、指示板配套出口至国外。2018年6月A公司接到B公司三张订单(P1、P2-1、P2-2),要求A公司制作腰封、展示板,交货日期分别为2018年7月19日和9月20日。从订单的具体规格、颜色、样式等可以确定P2订单是针对同一批地毯而印刷的,只是因为交货日期不同,分为两个子订单P2-1、P2-2。7月12日临近发货前一周,B公司突然提出国外客户把P2订单地毯颜色发错了,要求修改颜色,所以双方需进一步协商。由于P2-1、P2-2订单已经全部完成,且P2-1马上到发货时间,重做来不及。后双方协商一致,P1、P2-1正常发货,对于P2-2(9月20日发货)重新制作,但对于重新制作的费用问题B公司拒绝支付,因此双方持续协商中。后由于国外客户破产,B公司拒绝支付已经交货的P1、P2-1订单的货款,且拒收P2-2订单货物。A公司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选择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了防止B公司恶意转移货款,在立案时我们就进行了财产保全。由于保全及时,我们查封到了大部分所欠货款,保障了后续案件执行阶段的顺利进行。
二、办案经过:
该案件的难点在于:因定作人与承揽人系长期合作关系,承揽人多年来一直为定作人出口的地毯印刷带有产品图片的标签。但由于此次订单紧迫,且定作人表示该批产品与前次印刷的订单完全相同。在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的前提下,定作人凭订单和图样已经开始制作产品,后由于双方发生争议定作人故意不签署合同,因此直至案件审理时承揽人手中无合同原件,这大大加剧了承揽人举证难度。代理人通过对此次整个交易过程的详细探究,以及分析统计了长期以来大量的以往订单内容,终在法庭上通过有逻辑、有层次的举证,使得本案的事实得到了全面的真实的还原。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代理人不仅矢口否认双方的交易习惯,而且又相互矛盾的只承认P1、P2-2订单,对于P2-2坚持说该订单未成立,全部损失应由A公司自担。经过几次开庭审理,代理人根据A、B公司大量往来订单及工作人员之间的来往邮件、微信、通话记录等完全呈现了案件的发展脉络,并提交了确凿的证据材料。在证据形式和内容上,代理人使法官内心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同时对于损失赔偿,一审法院也认可代理人提出的按照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标准。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由于被告B公司始终不承认P2订单成立生效,且抗辩国外客户破产,P2订单如同废品一般。故在一审判决中,已印刷完成的P2订单的产品并没有判决交付给B公司。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一边催促原告交付P2-2订单货物,一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被告提出要亲自验证P2-2订单货物是否真实存在,被告要求原告交付P2-2订单货物后才肯支付货款。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深知P2-2订单下产品就在仓库保管,交付给B公司也未尝不可,只要其承担适当的仓储费用。经过多次沟通诉讼双方与法官终于确定好验货时间,验货后证明P2-2订单货物保管良好,具备交付条件。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书。在我们的努力下,调解书所确定的货款金额甚至超出了一审判决(诉讼请求)的范围,甚至包括了仓储费用,这令委托人非常满意。加之我们诉前进行了财产保全,委托人的货款非常快速的支付到账。
三、小结:
交易过程中如果合同双方都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类案件就不会发生。但是考虑到实际交易过程中种种不确定因素,建议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还是要有一个“留痕”的习惯。目前中小企业的业务人员极其倚仗微信、QQ来完成订单的沟通,应该说这样还是有风险的。建议在传送合同文件以及重大事项过程中,还是要通过电子邮箱、EMS邮政快递等容易保存证据的形式。
执业经历:戴律师于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思路清晰独特,积累了大量成功和典型的案例。委托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德国、日本、比利时等国家的公民和法人。 戴律师始终坚持“专业、诚信、精益求精”的办案理念,其专业办案风格获得委托人高度评价。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简介
申伦的发端是一群怀揣法治梦想,期待个人价值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相契合的年轻律师,在踏入执业律师大门时即已种下的心愿。而这颗初的愿望种子就与这样一群年轻人开始共同成长,经历风雨,也享受阳光。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4年6月,目前拥有一支学历高、素质好、业务精、阵容整齐的专业律师队伍,上海总部有执业律师46名,均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及培训,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2018年11月,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正式进驻天津,成立了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选在市中心鼓楼商圈国际5A甲级写字楼——中粮广场,优越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网络,为客户来访、律师办公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方便条件。
申伦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为众多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除精通传统民事代理、刑事辩护业务外,还在复杂民商事案件的再审抗诉以及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并购、资产重组、国际贸易等多项领域成绩显着。
戴律师案例
生前将财产交给一个子女代管,继承人之间对簿公堂
作者:戴雪静律师
——记一起继承纠纷典型案件
一、案情简介:
一对家境殷实的老夫妻,生前在年老体弱后将财产交由四个子女中的长女代管,由长女进行理财及掌管各项开支。老人生前未留下遗嘱,死亡后,其长女通过私自处分,使得遗产分配不均,引起纠纷。
二、办案经过:
找到我的是次女(委托人),她来找律师时是由她的丈夫陪同,因为她近几年身体一直不好,患有和一些身体上的疾病,整个人看起来特别虚弱。据她介绍,父母亲去世后,兄弟姐妹间互不信任,对于父母到底留下多少财产,她也不太知情。我开始通过引导发问,逐步了解了她家里的情况。
在几年前,大约是2016年,她的母亲,也就是老太太突然生了重病,由于是80出头的老人了,无法恢复只能是稳定住病情,一家人轮流照顾,病情也有所稳定。就在老太太病情刚稳定不久,大约是2017年,老爷子因脑梗昏迷住院,处于植物人状态,一直到去世都没醒过来。这老两口自从得病,全靠请护工和家里的子女以及亲戚帮着一起照顾。而老人的财产(存款理财等)一直是交给大女儿打理,开通的网上银行等网银密码均由大女儿掌握,老人也不会用智能手机或电脑。两年后,老两口先后去世(老太太先于老爷子去世)。两位老人生前没有遗嘱。
而她的大姐在父母去世后,向兄弟姐妹们披露了父母亲的遗产情况,她从几家银行打出了查询证明,显示有百余万余额。这时候小女儿其实对这个余额是不太认可的,因为据她所知,父母的存款远远高于这个金额,即使治病开销等,也应该不止这些。但是,她却无法进行进一步的查询,金融机构不同意给她查询。
通过向委托人了解案情,我们预判其他继承人会以我的委托人即小女儿未尽赡养义务为名,要求少分或不分遗产,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另外就是被继承人财产数额巨大,如何查清遗产范围是一个需要思虑周全的问题。因为老两口名下涉及多套房屋多家银行多个账户(包括存款、理财、外汇等)以及车辆,且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产权证、账号密码均掌握在其他子女手中,拒绝告知财产信息。
首先,我要求委托人出具她近两年治病的相关证据,以证实其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照料父母的事实,同时要求她在法庭上将生病前对家庭进行照料和对父母尽孝的事实一一向法官说明,这样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对法官认识此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并部分得到其兄弟姐妹的认可,使得继承份额问题迎刃而解。另外,就是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逐步查询到,二被继承人还留下了大量的现金财富,分布在数家银行的十几个账户中,其中包括币、外汇以及理财账户。其中大部分账户都开通了网银和手机银行功能,长女利用代为管理被继承人银行账户的便利,长女多次向自己名下银行账户转账、频繁购买各种理财产品,以及不停地在十几个账户之间来回转账,所以大大加剧了我们准确捋清楚每一笔往来账目的难度。
其次,根据调取的银行流水可知长女利用掌握被继承人银行账号密码的便利,在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网银转账和取现的方式已将大量金钱转至自己名下。经过多次开庭我们终尽可能详细的全面的查清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后以判决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结果是为我们的委托人争取到平均分割的,并且将其兄姐私自转移侵占的资金都予以追回,并分割。这个案件,我们尽可能地还原了事实的真相,也为委托人取得了其合法权益,判决中判定的遗产金额超出了委托人当时预估的金额,委托人非常满意。
三、小结
《中华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建议家庭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可以由老人主持家庭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子女中的财产代管人定期向其他子女披露相关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或者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尽早立下遗嘱,以保障其去世后子女可以按照其意愿进行分割,而不至于对簿公堂。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就此如何适用,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百七十七条中有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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