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办理全国刑事案件
价格:5000.00起
邓律师,天津律师协会会员。曾经在高等院校任教,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多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的专业刑事律师执业生涯过程中,邓律师办理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多起当事人被依法无罪释放或者被判处缓刑。
经过多年的工作,摸索出一套具有特色的办案技巧;建立了独特的办案渠道。在多起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犯罪、职务犯罪中,当事人获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邓律师专注以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来指导办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具有独到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技巧;邓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争议大的经济类、金融类刑事案件。通过邓律师的努力,为许多犯罪嫌疑人成功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邓睿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在、检察、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了解警官、检察官、法官职业方面的思维模式与价值趋向,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疑难重大刑事案件;思维清晰敏捷,办案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派做人,诚信执业,由于工作出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邓律师的工作团队由邓律师为主,多名职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律师构成主力梯队,并配有重点院校的律师为团队主力梯队律师从事辅助工作,团队成员之间协同办理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保证对每件案件周到服务,将案件进程及时通知委托人知晓。邓律师的工作团队勤奋、务实、、专业!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邓律师,天津律师协会会员。曾经在高等院校任教,有深厚的法学理底、多专业知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的专业刑事律师执业生涯过程中,邓律师办理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案件,经过律师的努力,多起当事人被依法无罪释放或者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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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山东省専庄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后,对检察院公诉事实予以认定。
(二)认定犯罪证据被告人王x恩等人的供述。书证会计账目、凭证(包括集资明细表、人股凭证明细表、短期借款明细表、长期借款明细表、本息剥离明细表)《关于对専庄市租赁拍卖行、専庄市xx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偷逃税款的审计报告》等书证,证实集资的结果。会计事务所对其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涉案价值认定书、破产报告、薛城区法院民事裁定书,均证实三被告人放贷资金无法收回的事实。会计事务所对専庄xx集团与専庄市租赁拍卖行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情况报告证实:其从1996年开始分别连年亏损。工商登记材料和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王x恩等人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注册部门的手续是虚。
四、判案理由
専庄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恩等人为了实施违法活动,向工商行政机关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専庄市xx典当行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后以这些企业法人的名义大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活动,且吸储放贷已成为山亭区典当拍卖行、専庄市典当行、専庄市租赁拍卖行的主业。被告人王x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所发放贷款无法收回的事实真相,明知大量集资款无法归还,仍然大量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的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
五、定案结论
専庄市中级法院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192条、第27条,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x恩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法理解说
本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本案的性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非法集资;二是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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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工作,摸索出一套具有特色的办案技巧;建立了独特的办案渠道。在多起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犯罪、职务犯罪中,当事人获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邓律师专注以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来指导办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具有独到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技巧;邓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争议大的经济类、金融类刑事案件。通过邓律师的努力,为许多犯罪嫌疑人成功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邓睿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在、检察、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了解警官、检察官、法官职业方面的思维模式与价值趋向,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疑难重大刑事案件;思维清晰敏捷,办案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派做人,诚信执业,由于工作出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邓律师的工作团队由邓律师为主,多名职业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律师构成主力梯队,并配有重点院校的律师为团队主力梯队律师从事辅助工作,团队成员之间协同办理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保证对每件案件周到服务,将案件进程及时通知委托人知晓。邓律师的工作团队勤奋、务实、、专业!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如果杨彩案的176名集资参与人中确实包含其部分亲友,那么其向亲友所吸收的款项能否作为其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在处理中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根据《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笔款项不应属于杨彩安的犯罪数额。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结合起来看,只要除亲友外,还向其他社会公众吸收了资金,此时行为人具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概括故意,向亲友所吸收的资金也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数额。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解释》和《意见》中的“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应指关系紧密的人
《解释》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不属于《解释》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笔者认为,刑法所规定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理应属于《解释》和《意见》中“亲友”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单位内部人员,如果他们还同时符合以下关系紧密的特点,这部分人员也可以认为是《解释》和《意见》中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与行为人日常交往密切、交往基础扎实、持续时间较长、知晓行为人与集资相关的真实信息、基于亲情或友情而非基于投资获利而借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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