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化妆品原料进口报关手续 化妆品原料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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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是由各种原料经过合理调配加工而成的复配混合物。化妆品的原料种类繁多,性能各异。根据化妆品的原料性能和用途,大体上可分为基质原料和辅助原料两大类。前者是化妆品的一类主体原料,在化妆品配方中占有较大比例,是化妆品中起到主要功能作用的物质。后者则是对化妆品的成形、稳定或赋予色、香以及其它特性起作用,这些物质在化妆品配方中用量不大,但却极其重要。化妆品是以天然、合成或者提取的各种作用不同物质做为原料,经加热、搅拌和乳化等生产程序加工而成的化学混合物质。
化妆品原料
原料包括:油性原料,是化妆品应用最广的原料,在护肤产品中起保护、润湿和柔软皮肤作用,在发用产品中起定型、美发作用;表面活性剂,能降低水的表面张力,具备去污、润湿、分散、发泡、乳化、增稠等功能,被誉为工业味精;保湿剂、是膏霜类化妆品必不可少的原料,其作用是防止膏体干裂,保持皮肤水分;粘结剂,主要用于发胶、摩丝及胶状面膜;粉料,主要用于制造香粉类产品;颜料、染料,主要用于制造美容修饰类产品;防腐剂、抗氧剂,在化妆品保质期内和消费者使用过程中抑制微生物生长;香料,增加化妆品香味,提高产品身价;其他原料,包括紫外线吸收剂、用于染黑发的染料中间体、烫发原料、抑汗剂、祛臭剂、防皮肤干裂的原料、防粉刺原料等。
进口清关流程:
1、客户提供海运提单信息换取报关单;
2、拿到报关单后去商检局进行报检;
3、商检审核;
4、审核通过后提交进口信息给海关进行报关;
5、报关通过后海关出税单;
6、核对单证信息后去税务局缴税;
7、交完税后海关出通关单;
8、商检仓库抽样送检,进行动卫检、放行,送货上门
化妆品原料的注意事项:
广泛性:前面说过,原料越来越多,应该说凡是对人体皮肤、毛发、指甲等外部器官有清洁、保护、滋养、治疗和美化作用的物质都可以被选用。
有效性:选用的原料应该在化妆品中发挥确实有效的作用。
针对性:化妆品的品种很多,应根据化妆品最终体现的效果有针对性地选择原料。
配伍性:化妆品本身是一个复杂的多元体系,它要求原料在复配体系中有良好的配伍性质,从而确保体系物理化学体系性质稳定。
原料的特殊性:部分化妆品具有特殊的功能和疗效,他们是通过加入有特殊功效的原料而实现的,这就需要根据特殊的作用去选择。
原料的时效性:化妆品既是日常生活必需品,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消费品。要求化妆品原料也要不断地推陈出新,原料的选择也要有时代的特征、潮流的特征和高科技的含量。
进口化妆品需提供哪些资料?
普通类:
(一)检验申请表;
(二)检验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说明书;
(四)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特殊类: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2、检验受理通知书;3、产品说明书;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十)可能有助于产品审评的其它资料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消费者总希望自己的皮肤保持湿润、滋养、柔嫩,头发润滑、舒爽、易定型等,这些都依靠调理产品实现。调理仍是护发方面的重要发展趋势。随着技术的发展,市场上将会涌现更好的调理产品。
在洗发护发品方面,消费者青睐适合自己发质的产品。因此,配方的开发将致力于洗发香波与护发调理剂分开的产品,而不是二合一产品。除调理成分外,香波用油脂和软化剂也是化妆品生产公司感兴趣的产品,但这些成分对产品的泡沫性能和粘性有负面影响,在必要时还得重新改善香波系统的粘性和流变性。
化妆品原料的另一个发展趋势是多功能的天然产品。消费者需要能湿润皮肤和提供其它有效功能的天然产品。具有防紫外光性能的护肤产品是目前个人护理品工业中发展最快的产品,当前的普遍趋势之一是发展宽谱UVA/UVB防晒产品。
进口普通类化妆品需提供哪些资料:
(一)检验申请表;
(二)检验受理通知书;
(三)产品说明书;
(四)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 以上资料原件1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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