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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
15.【复利的认定】
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
16.【逾期利息的计算】
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
17.【逾期利率的认定】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超过了四倍利率且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法院如何在判决中确定合同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
18.【逾期计息基数】
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19.【超四倍利率已付利息】
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已付之利息,法院可不再于预
20.【违约金的认定】
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比照适用四倍利率的限制
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起诉而未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认定成立。
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
21.【偿还的证明责任】
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22.【ATM机还款】
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则法院可支持债务人的主张
23.【还款抵充顺序】
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24.【还款条的认定】
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难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
25.【录音证明还款】
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26.【债权转让的通知】
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通知亦生债权转让之法律效力
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
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原裁判承担债务时,可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
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
1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
借款人虽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当头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1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
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13.【借条与款项交付】
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14.【收条与款项交付】
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是混同的。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为自然人,但双方均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知道实际出借方为甲公司、借款方为乙公司以及借款的用途,应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
时效、管辖与证据
27.【超过诉讼时效】
出借人起诉时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
28.【录音证明催款】
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9.【暂住证明与管辖】
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段贵成律师
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30.【合同履行地与管辖】
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31.【测谎的效力】
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时,依法进行测谎的结果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
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的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要准确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一物数卖,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剖析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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