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股权纠纷代理 股东纠纷 一对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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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对房地产项目的转让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股权转让前后项目资产未发生流转,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开发资质均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本案不存在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业法律监管的问题。
因缺乏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共和国民法通则》*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要被认定为有效,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形下签订,则该《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行为通常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股权转让的一方为公司,其他人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导致公司的股权被转让出去。这时如公司起诉要求认定已盖章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通常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在于对善意*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不过现实中也有例外,笔者在此以一案例举例。
《公**》*十六条关于公司机关决议程序的规定,意味着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公**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关于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定,审查担保行为是否履行了公司决议程序,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及其效果归属。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依法审查行为人的代表或者代理权限。担保人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者是开展独立保函业务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法院在审查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代表或者代理权**,*审查担保行为是否经过决议授权的相关事实。
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裁判要旨: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系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公司股东的配偶,要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情况下,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股东的配偶虽对夫妻共有的股权享有财产,但没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综上,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可以独立行使,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因联森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股东李松勇转让部分股权,其他公司股东亦未提出异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案李松勇与上诉人李松霞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转让协议。
登记股东本人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签字,且签字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登记股东名义签字,应当认定属于无权处分,不存在代理行为,不能仅以签字人与登记股东具有“叔侄关系”就推定构成表见代理。
仅凭汇入资金在数额和时间上与登记股东向公司的投资相吻合的事实,不能认定主张股权代持当事人和登记股东之间对资金投入的用途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不能根据资金流转的事实推定主张代持人委托登记股东向公司投资。
产权交易所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公告,在无申请人情况下,可以依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
根据《合同法》*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产权交易所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公告,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除了法定的不得撤销的情形外,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可以变更或撤回要约邀请。通过产权交易所向不特定主体公开发布的特殊要约邀请,其信息的变更或撤销,应受相关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的限制,即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但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产权出让人的意愿,根据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进行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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