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酒吧图纸盖章价格 施工设计报审 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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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消防 自动灭火设备 厨房灶台灭火
发布时间:2019-12-01
3 装修材料的分类和分级
3.0.1 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可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
注:其他装修装饰材料系指楼梯扶手、挂镜线、踢脚板、窗帘盒、暖气罩等。
3.0.2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
表3.0.2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3.0.3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有关规定,经检测确定。
3.0.4 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B1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
3.0.5 单位面积质量小于300g/㎡的纸质、布质壁纸,当直接粘贴在A级基材上时,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3.0.6 施涂于A级基材上的无机装修涂料,可作为A级装修材料使用;施涂于A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1.0mm的有机装修涂料,可作为B1级装修材料使用。
3.0.7 当使用多层装修材料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进行整体检测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
5.2.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表5.2.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表5.2.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表5.2.1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5.2.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4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其他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共9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如下:
章:总则。本章明确本规范的目的:安全、经济、合理地采取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使其满足规定的耐火极限要求;明确本规范的适应对象为:钢结构构件、钢管混凝土柱、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板、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第二章:术语和符号。
第三章:基本规定。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各类钢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并补充GB50016中尚缺的柱间支撑、楼盖支撑、屋盖支撑等常用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规定了火灾下结构的荷载效应组合要求;规定了钢结构防火设计需满足的要求。
第四章:防火保护措施与构造。明确钢结构可以采用外包混凝土或砌筑砖砌体、涂敷防火涂料、采用防火板包覆或柔性毡状隔热材料包覆、以及多种防火措施的复合保护;规定了各种防火措施的构造和基本要求。
第五章:材料特性。规定了高温结构材料的力学特性参数和钢结构防火保护材料的隔热参数要求。
第六章:钢结构的温度计算。规定了建筑室内火灾升温;规定了无防火保护和有防火保护的钢构件的受火升温计算。
第七章:钢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规定了轴拉、轴压、受弯、压弯等基本钢构件耐火验算的承载力法和临界温度法;规定了钢框架梁柱的耐火验算要求。
第八章:组合结构耐火验算与防火保护设计。规定了钢管混凝土柱、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楼板、钢与混凝土组合梁的耐火验算要求。
第九章:防火保护工程的施工与验。规定了钢结构防火保护工程施工与的基本要求,以及钢结构防火保护材料进场和防火保护工程的主控项目。
附录:共7个附录,分别为:
附录A防火保护层的施用厚度;
附录B标准火灾下钢管混凝土柱的承载力系数;
附录C标准火灾下钢管混凝土柱防火保护层的设计厚度;
附录D火灾下组合楼板考虑薄膜效应时的承载力;
附录E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F钢结构防火保护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G钢结构防火保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1.8
特别场所
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4.0.2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4.0.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4.0.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5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6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7 建筑内部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9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0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1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2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13 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4 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 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 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5 住宅建筑装修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改动住宅内部烟道、风道。
2 厨房内的固定橱柜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 卫生间顶棚宜采用A级装修材料。
4 阳台装修宜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6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4.0.17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4.0.18 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尚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场所的规定。
4.0.19 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
4.0.20 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其内部装修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类比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丁、戊类厂房。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简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2.2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条
根据规范要求,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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