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物业债务纠纷律师 欠钱 一对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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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第三人融资服务费方式计收的高息,仍应予调整
——出借人及第三人以融资咨询服务方式规避高息的,应将融资咨询服务费计入利息并对超过法定标准部分不予支持。
5.抵押未设立,抵押人应负补充性质的违约赔偿责任
——抵押人违约未设定抵押权,所负违约责任以主债权合法有效且清晰明确为前提,且此责任为补充性质的赔偿责任。
6.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欲侵占他人财产,担保不成立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意图以案外人财产清偿债务,该担保应认定为不具有真实性而不成立。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32.【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3.【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
企业问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34.【政府投资公司的借贷】
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35.【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
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36.【企业借贷无效的利息】
企业问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段贵成律师
年利率计付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转让后原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院案例:1998年8月10日,中国**进出口公司与**贸易(私人)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相互供货关系。1999年10月2日,--公司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对河南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辽宁公司,用以清偿--公司欠辽宁公司的债务等。1999年10月8日,辽宁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河**高级法院起诉。
**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是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其与河南公司未直接签订合同,事后双方又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故辽宁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有管辖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鑫*公司与辽*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河南公司,因该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实现。辽*公司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条款。而依据鑫*公司与河*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双方解决义务争议要通过仲裁裁决,因此,辽*公司要实现其受让的,亦需要通过仲裁解决。故本案应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法院不应受理。
担保人是否可以受让担保债权?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未规定担保人不得受让担保债权,担保人和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
担保人是否可以受让担保债权?
裁判意见
院认为:关于**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错误认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未违约以及40万元保证金未予扣除的问题。***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达成书面或口头约定,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桃花源公司的续贷提供担保。而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系其自主经营决策行为,并不存在违反我国金融政策的情形。因此,***公司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未为续贷提供担保构成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未规定担保人不得受让担保债权,担保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债权人招商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桃花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受让债权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故原判决认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受让债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由于本案是债权转让纠纷,而40万元保证金是***公司为履行委托保证合同而缴纳的,因此原判决认定保证金纠纷与本案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亦无不当之处。综上,***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3、如何对待《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二条规定,审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未审结的,中止本案诉讼。如果现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无法查清事实,但是根据现有的材料可以查清了,就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上述已经说过,民事与刑事认定结果不一致没有问题,民事诉讼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结果,而不是根据公权力机关来认定审查结果。
4、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王法官认为,虽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例如,“长沙某中小企业找银行借钱,银行不肯借钱,后来找到长沙的一家国有企业借钱,但国有企业也没钱,中小企业与该国有企业商量,由该国有企业找工商银行借钱,中小企业在上述贷款利息上增加10个点让该国有企业转贷给该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从工商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然后转贷给中小企业,年利率为17%。”该借款合同无效,因这个高利转贷的行为是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同谋策划达到借钱的目的,这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当然这种合法的形式必须建立在双方非法同谋的基础之上。反之,如果只有出借人一方有这种从工商银行借钱然后转借给借款方的意思表示,借款方没有这种意思表示的,则不能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借款合同是有效的。-/gbad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