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居间合同*纠纷律师 借条纠纷 精通民间借贷案件
价格:500.00起
借条参考范本
借条
为(如生产经营、买房购车等)所需,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借到币壹万元整(币10000万元),月利率1%,于()年()月()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受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合同生效
关联规范:
(一)《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自贷款人提供*时生效。
(二)《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人收到*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人依法取得票据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人的,自*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三)《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济生活中一些涉及较大利益的事务,容易出现当事人之间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征收拆迁为例,部分当事人为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采用虚报面积、虚报人头、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缔结婚姻关系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已涉嫌刑事犯罪。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中,此类犯罪嫌疑线索可能作为案件事实而被发现。法院发现此类犯罪线索的,将当根据具体的情形,依法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进行处理。
债权人利用同一笔*,制作多份债权凭证,进行虚假诉讼
刘某系建德市职业放贷人,叶某于2015年分次向刘某*共计6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了高息。后刘某去叶某家中催债,要求叶某父亲提供担保,双方发生争吵。刘某要求叶某再出具一张6万元借条后离开,但并未将之前的借条销毁或归还。数日后,刘某在路上撞见叶某,并扣住叶某驾驶的轿车要求以该车作为*抵押,但因为该车并非叶某所有而作罢。刘某遂又要求叶某出具一张7.2万元的借条(包含本金6万元、利息1.2万元)。之后,刘某以三张借条共计本金20.2万元,*均为现金交付为由,向法院起诉。叶某以“只*6万元,后续出具的两份借条均为确认和结算”为由抗辩。
建德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双方出具如实陈述保证书。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与法院调查的情况,法院认定刘某在诉讼中虚假陈述,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叶某归还刘某*6万元以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对刘某处以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
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在缔约过程中较为常见,但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比较少见。争议发生后,部分当事人为了选择更便利的法院进行诉讼,在债权凭证上擅自添加管辖约定,或擅自修改内容制造管辖连接点,也有如案例中直接对管辖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以上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建议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纠纷处理方式和管辖约定,减少双方诉诸法院后因程序问题形成争议拖延案件审理。
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能否认定当事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答: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中一类是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以委托理财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等;另一类是以民间借贷关系掩盖其他法律关系。这些案件纷繁复杂,给法院准确定性带来很大难度。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该透过合同的标题、形式去审视合同的实质内容,应进一步区分不同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或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即约定有“保底条款”的,属“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gbad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