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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适用问题
一是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总施行后暂不废止民通。不一致的,按新规优于旧规适用民总。
二是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总与合同法“总则”是新规与旧规的关系。合同法“总则”与民总不一致的,适用民总。
三是与公**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总与公**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公**与民总不一致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公**。公**已有规定但民总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适用民总。
四是民法总则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基本原则,主要针对新旧法不一致的情况,此时适用行为时的法。但有两个例外:一是某项制度民总有规定而旧法没有,可参照适用民总。二是根据“有利追溯”新法有溯及力,如诉讼时效。
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出庭的程序、拒绝接受询问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证人的具结制度
(一)法院让当事人本人出庭的条件及程序
1、法院询问当事人的条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百一十条,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询问。有必要的情形,一般是指证据已经穷尽而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至于**实践中是否需要询问、何时询问当事人等等,都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无、也无法严格地进行硬性规定。
2、当事人的具结制度
询问当事人之前,法院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也即当事人的具结制度。具结是一种保证,是保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愿意为违反保证承担责任的意思。由于法院询问当事人的结果能够独立发挥证明作用,由当事人进行具结对于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是必要的,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当事人具结的形式为签署保证书,保证书的性质为具结书,其上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二)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的法律后果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而待证事实有欠缺其他证据证明、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三)证人的具结制度
根据《民诉法解释》百一十九条,在证人出庭作证前,法院应当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进行具结,这一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法院在证人作证前首先应当对证人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进行释名,使证人理解义务的内容和后果。
2、一般情况下,法院责令证人签署保证书意味着签署保证书为证人的义务,证人不得拒绝。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一般并不能完全理解具结的意义,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即使其作伪证也无法让其实际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另一方面根据《*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七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所以有时为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又不得不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庭作证,对此特殊情形,法院可不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具结,这是综合考量后的除外规定。
另外,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证人进行具结是必须程序;而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到庭接受询问的当事人本人而言,询问之前,法院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但这不是必须程序,而由法院酌定。
(四)证人拒绝具结的法律后果
既然《民诉法解释》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具结是证人作证的必经程序,那么显而易见的是,未经具结证人不得作证,百二十条又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证人具结的主要作用在于对证人的心理产生威慑、进而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减少民事诉讼中伪证、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促进诉讼诚信,以便法院审理案件;证人拒绝具结的,意味着证人对自己证言的真实性不做任何保证,其实质上也是证人以此行为拒绝作证的一种表示,此种情形即使取得证言,其可信度也大大降低,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对于证人因拒绝具结而不被允许出庭作证的,因没有达到其出庭的目的,自然不应主张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此部分费用应自行承担。
针对行政机关未经批准即征收涉案土地的行为,若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法院可以在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补办征收土地手续,一并对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为了更好地**被征收益,相关单位应尽快书面告知未领取相关款项的被征收人相应的依据和具体款项;被征收人仍然拒绝领取的,应依法办理提存手续。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尽快履行征地报批义务,并在取得相应的征地批复后,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
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法》*96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九十三条*二款、*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解除施工合同时均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必须考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
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解除权行使程序的相应的约定,如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双方可以和解或者请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后,承包人应诚信妥善地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自**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支付所发生的费用。如果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解释》*10条规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施工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外,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同解除后,履行各自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证期限、相关申请期限调整
(一)对举证期限做了重新规定
1、举证期限的起点定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根据《证据规定》*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原来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时就应该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当然此处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因为毕竟原告立案起诉时被告在现场的情况基本不会在**实践中出现,所以此时原告的举证期限起点是案件受理时;而此时由于一般尚未向被告送达,这就会造成原被告之间、或者可能和追加的当事人以及*三人之间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均不一致的问题,会导致程序操作上的混乱。
而在《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这样在此阶段各方当事人已经参与诉讼,此时确定举证期限,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间起点和届满之日均一致,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和诉讼程序的操作。
2、举证期限明确为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基于举证期限起点的变化,《民诉法解释》规定了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十五日的新规定;对于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举证期限不少于十日——当然,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的概率并不高,并且对于是否是新证据法院也会加以审查,所以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证据的风险较大,一般也要尽量避免。
3、补强证据的举证期限由法院酌定,并不受具体限制。
《证据规定》中并未规定不受举证期限约束的除外情形,而在《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四条也仅仅是规定了反证的举证期限,法院可以酌定。
在《民诉法解释》*三款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提供证据而申请提供反证或者对瑕疵证据申请提供补强证据的,法院可以酌定举证期限。因为,一般而言,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是针对案件中的主要证据而言的,已提供证据而又申请提供反证或者补强证据的,是对其原有证据的补充和佐证,无须严格按照举证期限进行要求,以便提高诉讼效率和法院对实体问题的审理。
(二)相关申请的提出时间统一为举证期限届满前
根据此前的《证据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对于举证期间的相关申请规定的有举证期限届满**日、十日等不同的时间要求,较为繁杂、不便于记忆和适用。
此次在《民诉法解释》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九十四条)、申请证据保全(*九十八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百条)、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在其控制之下的书证(百一十二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百一十七条)、申请鉴定(百二十一条)、申请“*辅助人”(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百二十二条)等均明确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当然,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辅助人”出庭这三种情形外,其余情形的相关申请均须书面提出。
总之,对于举证期限以及相关申请期限的明确规定,符合**实践的实际情况,也便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具体操作。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39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移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院关于诉讼费6个问题的回复
1.关于明确合同确认之诉和合同解除之诉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问题的回信
关于合同确认之诉和合同解除之诉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问题,各地确有不同做法。因《诉讼费交纳办法》是由制定的,我院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拟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力争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
2.关于案件受理费问题的回复
一、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各地确有不同做法。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由制定的,我院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拟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力争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
二、关于同一案件两个不同的被告共同上诉时收取两份案件受理费的做法,不符合《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您可就此问题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复核。
3.“关于国家考虑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问题”的答复
目前,规范律师费收取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部2006年共同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根据该办法,实践中主要采取“谁请律师谁花钱”的做法,即胜诉方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这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当事人理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此,“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统一收费标准,明确承担范围,完善配套规范。该收费制度由国家、**部起草制定,完善这项制度需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推动相关制度改革。
4.“关于取消全部涉诉收费建议”的答复
据我们掌握,目前**均通过立法对民事诉讼规定了收取诉讼费用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收费制度的立法本意,一是体现诉讼当事人对**成本的适当补偿原则。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与民事诉讼,其产生的**成本不应当全部由全体纳税人承担。适当收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对国家承担的**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对全体纳税人来说更显公平。
二是诉讼费用的承担具有对经济活动不诚信一方给予惩戒的作用。制定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公民或组织参与经济活动,如果不能遵循诚信、公平原则,必将损害其经济活动相对方的利益。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参与者遵循经济规则、履行民事义务。
三是收取诉讼费用有助于防止或减少滥诉现象的发生。诉讼活动不设门槛,必然增加由国家财政负担的**成本。适当收取诉讼费用,补偿国家**成本支出、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已经成为**的通行做法。目前,各级法院的诉讼收费均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专门就**救助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诉讼费用与行政许可收费不同,有其特定的社会管理作用和**精神,因此对民事诉讼活动收取诉讼费用有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5.对关于原告讼前交费弊端多问题的答复
网民所反映的法院收取诉讼费和执行费,这些费用的交纳标准及如何交纳均由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关于国家收取诉讼费用的问题,国家**资源是有限的,使用**资源解决私人利益,需要与国家共同分担诉讼成本,即要支付一定费用,这是**通行的**制度。诉讼费用具有案件调节、惩罚不诚信者、弥补国家财政不足等功能。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该办法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了诉讼费用预交规则,即在发生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之前,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以便于程序启动,预交诉讼费用可以进一步约束法院及当事人的行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当事人通过银行交费并且直接纳入国库和预算管理,法院仅负责按照收费标准进行计算、通知当事人交费和根据案件审理结果判令败诉方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规定了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可以促使当事人审慎地提起诉讼,理性表达诉求,从而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在诉讼费用的管理上法院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进入国库管理,并非归法院、法官所有、支配。对于有困难的群众打官司,《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明确规定了**救助制度,凡是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减、免、缓交诉讼费用。
至于网民反映的社会中仍存在**现象等问题,法院根据关于深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正在依法积极稳妥推进法院各项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公正和**廉洁的深层次问题,正在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机制,让**权运行全过程处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无处藏身。如存在法院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诉讼费用的情况,可向有查处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也可向有关法院反映,一经查实,坚决纠正;如存在法官违法违纪行为,欢迎监督、举报,我们将严肃查处,铲除**,维护**公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以将来确定可发生之事作为解除租赁条件的视为对租赁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
本案要旨:不定期租赁制度的设立,系为了避免租赁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从而赋予合同当事人以随时解除权。在审判实践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未来确定可发生的事实作为租赁关系解除的条件时,应视作双方对租赁期限给予了明确约定。
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后一期租金约定支付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因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本解答?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转租前述房屋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答。-/gbadi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