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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没有一个现成的鉴定标准和依据,这是由于房屋损坏的原因千差万别,情况复杂多变,很多时候还缺乏损坏过程实际情况的记录和数据,所以只能靠鉴定技术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理论、技术、经验、损坏现状的检测数据和相关人员对房屋损坏情况的介绍,寻找鉴定依据,进行房屋鉴定。房屋损坏纠纷鉴定的依据分为实际依据和理论依据。 1.1 房屋安全性鉴定 检测对象主要为上世纪50年代以后建造的房屋,属于常规的安全鉴定检查,也是房屋安全类型中较常见的一种。鉴定的复杂程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确定,此类型房屋往往受使用环境的因素而影响。 1.2 房屋正常使用性鉴定 该类型房屋鉴定侧重考虑是否影响使用人正常的使用性,比如装饰装修破损、漏水、空鼓等现象等。而查勘中更侧重于对图纸的复核,现场的实际环境。往往产权补登或者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常进行此类型的房屋鉴定。 1.3 房屋改建结构的安全鉴定。 此类型房屋主要为改造内部整体结构或者接建新房屋增大荷载等。鉴定的重点就是复核验算,检查其改造前和改造后对房屋整体是否产生了影响,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1.4 房屋构件的安全鉴定 此类型鉴定对局部某一单个构件进行安全鉴定,如房屋拆改的混凝土梁、板、柱等单个构件对于房屋的体系是否造成影响,其是否会有破坏发展的迹象等进行详细地查勘鉴定。 1.5 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紧急鉴定 由于地震、火灾、煤气爆炸、受外力影响等造成的房屋破坏需要鉴定人员**时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判断出房屋严重受损的程度,并且结合相应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该房屋是否为危房。此类型鉴定需要准备工作做得充分,能够随时进驻现场,有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和补救措施。 1.6 危险房屋及房屋完损鉴定 在参考规范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99)常适用于有一定体系,但材料不合理的房屋,例如年代久远的砖木结构房屋;《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常适用于不规则、不形成体系的非标准房屋。故鉴定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规范依据和鉴定方法。 1.7 **房屋安全鉴定 此类型多发生于民事纠纷,由法院给予委托,需要当事人双方给予共同配合鉴定检测工作,特别是对于现场检测工作必须协商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现场检测要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 1.8 房屋抗震安全鉴定 受2008 年汶川地震对我国房屋的破坏造成的影响,近年来房屋抗震安全鉴定的比例逐年增加。近两年各种关于抗震内容的修订规范陆续执行,足以证明建设部对于抗震鉴定的重视度。在鉴定过程中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占据很大的比例,对于结构性能和构造体系是鉴定查勘的关键。 1.9 施工周边房屋安全影响鉴定 该类型的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分为3 个阶段的鉴定,即初始查勘鉴定(施工前的房屋安全鉴定)、阶段性安全鉴定(施工过程中的房屋安全鉴定)以及终结安全鉴定(项目施工结束后,一般基坑施工到正负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