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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微商行业诚信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课题负责人--王善文(右)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柳雁军(左)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理路径经营者作为微商中的重要主体应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和法律责任,尤其针对网络购物,还专门规定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网购经营者的特别提示义务”等。微商经营者,依法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应尽义务,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还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查漏补缺,公示相关信息,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消费者应从自身做起全方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增强风险意识。消费者在购物时,首先要充分了解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这是安全购物的第一步。在付款方式上,尽量选用安全中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确认货物质量无误后,再行确认付款。还要注意妥善保管交易凭证,包括经营者通过各类工具发布的商品信息、沟通记录、汇款凭证及用途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提交充足证据。消费者在增强风险意识的同时,还要增强监督意识,主动举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经营者,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示消费者对交易固有风险予以必要防范。比如,可以提醒消费者收到网站链接时,不要轻易打开网站地址;不要轻易在非官方网站、不信任的网站上输入账号信息;发现任何不法行为,应第一时间举报。要根据微商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制定合理有效的监管措施。微商依托于移动互联网,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新变化和新特点,在吸收原有合理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探索适应微商行业发展的监管措施,全力规范微商经营行为,尽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碎片化工具提供者作为微商中的重要主体应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微商行业中,除了经营者之外,还有各类服务提供者,一类是移动化电商和模块化电商中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另一类是碎片化电商中的碎片化工具提供者。他们作为微商行业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应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两类服务提供者主体性质不同,其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简要归纳如下:两类微商中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承担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在移动化电商、模块化电商两种类型中,存在真正意义的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动承担应尽责任,不容回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碎片化电商模式涉及多种工具提供者,应履行应尽社会责任。工具提供者具有不同于网络交易平台的特殊性。从交易环节看,如前所述,卖家可以在微博、朋友圈中发布商品交易信息,然后引导消费者通过即时通信工具讨价还价,再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银联支付甚至货到付款的方式完成支付,最后由卖家选择使用哪家快递公司发货。在这种交易模式中,无论哪个单独的工具都无从了解和控制整个交易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