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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02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规定所确立 的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可以概括为: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六十七条**款规定: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 市公司应当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 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此外,该 法*五十三、五十九条还规定了应在限定期限内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告。这些规定可以概 括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中国证监会于 2006 年 12 月 13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三条之规定,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为: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与公平性。 这些要求都反映了信息披露制度较本质的问题,即披露的内容、披 露的对象、披露的时间以及披露的形式。本部分也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 披露制度的现状予以剖析。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可能迅速地披露已经发生 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得迟延,也不得提前。在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向投资者披露的信 息应当始终反映公司的较新状况。我国现行规范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 临时报告都有关于及时性的要求,但就相关规定的执行方面,仍然存在有利信息提前披 露、不利信息迟延披露的问题,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类型。这 不仅为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比如公司进 行资产重组,市场上早就开始有传闻,在股票价格有了很大涨幅后,上市公司才发布正 式的“重大重组公告”。有些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招股说明书上承诺的投资项 目相关进度,既不利于投资者做决策时的分析判断,也容易给内部人员制造“内幕交易” 的机会,助长市场的投机行为。 合肥互联网公司注册-合肥源泉财务咨询-合肥注册商贸公司由合肥源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www.hfyqcw.com)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