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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17
*八条**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条依照本法*七条、*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报**批准。*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环评咨询/环评服务由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www.ahzxhb.com)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