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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南京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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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4-26
司法实践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南京犯罪辩护律师据以定罪量刑的结果也往往不一样,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河南省张金柱交通肇事一案中,张金柱就是在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使二被害人一死一伤,法院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量刑(注:参见:《法制日报》1998年4月13日。)。同样是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司机张某(交通肇事后熄灭车灯逃逸又撞死一人),被咸宁市人民检察分院以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注:参见:《检察日报》1998年5月9日。)。 不难看出,对于同一犯罪情节,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互相渗透着矛盾的观点,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制运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因此,科学诠释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犯罪情节,是当前司法实践正确处理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的重要一环。 原文地址/html/newsinfor274.shtm?cid=274 南京刑事案件律/html/newsinfor277.shtm?cid=277 江苏律师辩/html/newsinfor296.shtm?cid=296 刑事着名律/html/newsinfor301.shtm?cid=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