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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消连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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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较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较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 维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4 总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 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5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 80m2。 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5.2 维修设备 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 1